事故三年后要求理赔能否获支持?
近日,石首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中伤者在事故发生三年后主张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吗?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张某骑电动车载着曾某与赵某驾驶的车辆相撞,曾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及曾某不负事故责任。曾某住院47天后出院,2017年9月,曾某伤情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2000元,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曾某多次复诊,最后一次复查时间为2019年4月,医嘱建议术后3年拆除内固定。2020年10月,曾某向石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赵某及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抗辩人身损害赔偿应当适用1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起诉之日诉讼时效已经经过,保险公司不再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须审查该案针对被告保险公司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是否经过,从诉讼时效起算点、诉讼时效具体适用期间、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况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
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点的问题。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诉讼时效起算点实践中多有分歧,主要有交通事故发生日、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鉴定意见作出之日、治疗终结之日几种做法。为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合法权益,避免受害人多次诉讼,减少各方当事人诉累,石首法院采用以实际损失最终确定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如构成伤残的,可以伤残鉴定作出之日为起算点,如还需二次手术后续治疗的,应以最终治疗终结之日为诉讼时效起算点。原告曾某出院后多次进行了复查,最后一次复查时间为2019年4月,医嘱建议术后3年拆除内固定,半年复查X光片一次,可见曾某直至最后一次复查之日止治疗尚未终结,仍需拆除内固定。为妥善解决本案纠纷,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参照原告曾某术后治疗情况及相关医嘱,确认原告曾某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其最后一次至医院复查之日止。
关于诉讼时效适用期间的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一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原告认为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效的规定经历过从一年至三年的变化,对该修改规定施行之日,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该案交通事故发生在2017年4月,曾某当时治疗尚未终结,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应当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关于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等情况的问题。赵某庭后提交情况说明一份,陈述了事故发生后与曾某及保险公司协商处理该事故的经过,该陈述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手写说明能够相互映证,故对保险公司在2017年9月承诺待曾某治疗终结后一并理赔的事实予以认定。曾某主张权利、保险公司承诺理赔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其诉讼时效应当自该日起中止,待曾某治疗终结后重新计算。因双方无法确认具体协商及承诺时间,时间较久也无法再行考证,为妥善解决该案纠纷,石首法院推定其承诺时间为2017年9月。
综上,从原告曾某最后一次复查之日2019年4月计算,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曾某主张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并未经过,被告保险公司仍应当对原告曾某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赵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曾某损失计10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