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首判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案
近日,石首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后石首法院首例推定不存在亲子关系案。
原告陈某(男方)与被告陈某(女方)于2009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不久生育一男孩,然而生活并不幸福,原告认为被告受孕期间,双方均在异地打工,并没有同居生活,所以一直怀疑儿子并非自己亲生,从此家无宁日,夫妻双方经常为此事争吵不休甚至大打出手,矛盾愈演愈烈。或许是为澄清事实,也或是为解脱不明不白的父子关系,以免负起不必要的责任,2012年1月,陈某(男方)以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至东升法庭,要求与陈某(女方)离婚,并请求被告独自承担小孩抚养费及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受理此案后,东升法庭庭长周绪平了解到原告曾以同样理由起诉要求离婚过,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夫妻关系一直没有改善。针对此种情况,周庭长慎之又慎,通过查阅大量案例和法律条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中的“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确实能证明其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而被告又没有提供相反证据证明,且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故依法推定原告请求成立。被告生育的小孩与原告毫无亲生血缘关系,导致双方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东升法庭一审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不承担抚养费,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