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轻狂酿大错 法官真情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2-10-29 点击数量:610

    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多名未成年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民事赔偿纠纷案件,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2011年11月1日,张某(已被科以刑事处罚)出于报复心理,纠结五名未成年人即本案被告魏某、王某、徐某、杨某和赵某在石首市城区美特斯邦威门前对受害人李某进行殴打,期间,魏某用匕首刺受害人致死。事发后,张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2万元并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魏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万元并被判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赵某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万元并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刑事部分结案后,受害人的父母李某某和白某于201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五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5206元。接到案件后,民一庭庭长朱文意识到案件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五名被告都是未成年人,最大的不满17岁,最小的仅有15岁,均为在校学生。为了减少社会影响,不破坏五名被告正常的成长环境,朱庭长决定先不惊动学校,直接找被告的监护人了解情况,通过走访座谈,了解到五名被告均系农村学生,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只得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尤其是被告王某,其母还身有残疾,家庭关爱和管教的缺失致使他们酿成大错。

    针对魏某和赵某均已被科以刑事处罚且已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在朱庭长悉心劝说下,二原告先后对魏某和赵某撤回起诉。鉴于徐、杨、王的家庭背景特殊,又系未成年人,考虑到其聚众殴打是年少轻狂所为,且三被告均已认识到自身所犯的错误,其家属也赔礼道歉,朱庭长决定采取分头做工作的策略,适时与原告及代理人进行沟通,从未成年人成长发展的角度入手,反复地做其思想工作,劝其考虑徐、杨、王等人家庭的实际经济能力,适当降低赔偿标准。同时,往返奔波在三被告亲属之间,晓之以理,先后亲自上门做工作达几十次,在朱庭长的执着和真情感动下,最终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即原告同意三被告赔偿50000元,三被告每人承担13500元。谁知,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达成协议后,徐某和杨某的家属于8月6日当天即履行到位,而王某的父亲却只带来10000元,并请求给一周的宽限期,自此便杳无音讯。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朱庭长又亲自来到王某家中,在几番情与法的解释后,于9月29日将赔偿款履行到位,为此案的圆满解决划上了一个完美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