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新厂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继承权纠纷案
近日,石首市法院新厂法庭经过深入细致的调解工作,成功平息了一起矛盾尖锐的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2年3月,原告胡某、尹甲与被告付某因继承权发生纠纷,胡某、尹甲将付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尹某位于新厂镇杨家潭村九组的二底二层楼房一栋。
新厂法庭受理此案后,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经查明,2011年7月,尹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意外死亡。原告胡某、尹甲系被继承人尹某妻女,被告付某与尹某系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生育一子,取名尹乙,并新建一栋二底二层楼房。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并发生激烈争吵,根本无法进行调解,杨庭长只得宣布先行闭庭,择日审理。闭庭后,杨庭长带领干警火速赶往杨家潭村,向该村村支部书记了解情况。通过书记的陈述得知杨家潭村于1996年重新调整责任田和宅基地,在靠新后公路位置分给尹某和其侄子尹丙相邻宅基地各一块,尹某建了四间平房。被告付某与尹某同居后,于2010年与尹丙互换宅基地,建了二底二层的楼房一栋。查明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杨庭长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析法理、诉亲情,并就该案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阐明利害,经过前前后后十几次的调解和上门做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协议,即被告付某一次性付给原告胡某、尹甲38000元,位于新厂镇杨家潭村九组的二底二层楼房归被告付某和尹乙所有。在新厂法庭干警的见证下,付某向胡某、尹甲当场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终于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