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石首市“法院+仲裁+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7 点击数量:883

为服务民生,服务群众,促进劳动争议纠纷化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贯彻落实人社部、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的意见》(人社部发【2017】26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总工会《关于推进“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的通知》(鄂高法[2019]90)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荆州市总工会《荆州市“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实施办法》(荆中法(2021)24号),石首市人民法院、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首市总工会决定开展“法院+仲裁+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开展“法院+仲裁+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打造“法院+仲裁+工会”维权新模式,有效整合法院、仲裁和工会的工作优势,合力预防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努力从源头上有效化解劳资纠纷,让劳动者更充分的享受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使劳动关系更和谐、更健康、更有保障,营造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二、工作机构

为搭建集约高效的劳动纠纷调处平台,市法院、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总工会联合设立石首市劳动争议诉调工作室。办公地点设在市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及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市法院、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和市总工会指派的工作人员和调解员(工会指派律师或调解员)组成。

三、适用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可以向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申请调解: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符合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受理案件范围的劳动争议,我市法院可以委派,委托或邀请工会组织进行调解:

(一)当事人申请由工会组织调解的劳动争议;

(二)群体性劳动争议;

(三)重大、敏感、疑难的劳动争议;

(四)其他适合工会组织参与调解的劳动争议;

四、工作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诉调工作室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主持调解,诉调对接。劳动争议诉调工作室调解包括仲裁前申请调解、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四种方式。申请调解是劳动争议双方在劳动仲裁前自愿申请由劳动争议诉调工作室组织开展的调解;委派调解是登记立案前,市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劳动争议纠纷起诉状时,委派给劳动争议诉调工作室组织开展的调解;委托调解是登记立案后,由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或认为案件有调解、和解可能的,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确认选择委托调解的,市法院应向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移交案件相关材料,并附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委托调解告知书》;协助调解是法院案件审理部门邀请工作室的调解员协助开展的调解。四种方式均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对申请调解成功的,工作室制作调解协议书,也可依据当事人申请置换仲裁调解书。对委派调解成功的,市法院办理诉调案件法官可依照当事人的申请,出具相应法律文书,该文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经过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纠纷,由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委派调解的期限为 30日,且以一次调解为原则;委托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为7日。

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工作室应终结调解程序,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随即进入仲裁程序、立案程序或继续审理程序。

    (二)答疑解惑,积极维权。市总工会指派律师,采取定期或预约到工作室为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其余时间,有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需要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的,可以拔打工作室公布的联系电话,市总工会及时委派值班律师、指派律师协助市法院开展劳动争议诉前、诉中调解和诉后释法答疑等工作;市法院指定专人接收、移送委托调解相关材料,协助指派律师调阅卷宗、调查取证等,形成化解劳动纠纷的合力。指派律师无偿为当事人提供劳动争议方面的咨询、调解等服务,且不得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劳资纠纷。

(三)宣传政策,困难帮扶。工作室工作人员在闲暇时间可以到企业,特别是劳动纠纷比较多的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民主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利益,促进企业良性运转。市总工会应该开通困难职工帮扶绿色通道,对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显现出来的困难职工,及时进行帮扶。

五、工作制度

(一)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沟通交流会议,共商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诉调对接机制运转顺畅。会议确定事项均形成纪要或文件,由双方共同督促检查落实。

 (二)建立重大案件预警机制。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共同研究讨论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情况,及时沟通影响社会稳定等重大案件情况,遇到可能进入审判程序的恶意欠薪案件、群体性纠纷等重大案件时,应当及时互相沟通交流,互相通报有关案件信息,做好争议案件预警工作,实现信息互通、优势互补。

 (三)深化司法衔接制度。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组织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市法院予以司法确认。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或支付令,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或生效的支付令向法院申请执行,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四)建立风险评估应急处理制度。对审判过程中发现有可能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应共同进行风险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顺利推进,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联合成立石首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部署,完善,协调和监督。推动全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具体工作,跟踪工作进度,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

 (二)明确工作原则。坚持法治思维、促进稳定原则,坚持依法维权、调解优先原则,共同建立健全并优化劳动争议纠纷调处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办法,依法及时化解劳动争议纠纷,为社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劳动司法环境。  

 (三)建设专业队伍。市总工会要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工法律服务团队作用,提升劳动争议调解员和诉调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市法院要加大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可以采取联合举办调解员培训班等形式,提升工会调解组织调处劳动争议的水平和能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以方便当事人纠纷解决为目标,尝试开展在线调解,推动与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的对接,通过调解员菜单式选择和在线调解、司法确认,实现调解过程与诉讼程序的无缝衔接。市法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总工会广泛运用大数据共同对典型性、苗头性、普遍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分析预判,实现矛盾纠纷源头化解。


附件

石首市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朱  文   石首市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

刘尚海   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成员 副局长

李战平   石首市总工会党组成员经审委员会主任

成员:    

申开红   石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

黄先勇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管于振   石首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院长

柳  滔   石首市总工会三级主任科员

蒋国栋   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

吕爱国   石首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副院长

李泽君   石首市人民法院退休法官

邱联喜   石首市人民法院书记员

李  娜   石首市总工会维权服务部工作人员

诉调对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申开红、管于振、柳滔负责日常统筹、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