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快好省巧调解 服务“壮腰”促发展

发布时间:2012-05-17 点击数量:479

    日前,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二庭精心调解,妥善处理了十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使企业避免因大笔债务清偿而陷入倒闭危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1年,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石首市支行与石首市某纺织原料有限公司、胡某、张某等多名被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保证人刘某即涉案十笔贷款的实际使用人、金发公司的实际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意外死亡致使涉案十笔贷款出现风险,原告遂到我院一次性立案十起,要求被告提前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并解除合同。

    民二庭副庭长骆启新受理该系列案件后,了解到案情复杂,且每起案件牵涉被告人数多达十一名,联系到荆州市“壮腰工程”正值关键时刻,不能打消企业参与石首发展的积极性,两难之下,骆庭长从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决定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在保护金融债权与维护企业生存发展之间寻找最佳平衡点,全力服务“壮腰工程”。“纸上说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骆庭长在审理上述十起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不厌其烦地做调解工作,特别是耐心细致地做公司法人代表刘某遗孀周某的思想工作,使其明白丈夫生前留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其有义务偿还。另一方面向周某讲明其丈夫留下的公司,可以接受继续经营,并建议周某以公司的资产作抵押,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转。同时,骆庭长还与银行进行积极沟通,给周某和金发公司一个合理的偿还期间。经过不懈努力,周某接受了骆庭长的建议,与原告协商以资产抵押,并保证按时还本付息,原告在自身的债权得到资产担保的情况下,当即对十起案件均撤回起诉。

    一次性妥善处理十起案件,任谁提起都要竖起大拇指赞扬一番。面对溢美之词,骆庭长并不为成绩所动,“司法为民不是一句空话,我只是做了我应该做的分内事,为‘壮腰工程’尽了一点绵薄之力,这算不得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