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工人三年讨薪 石首法官给力兑现

发布时间:2013-06-12 点击数量:2157

南漳工人三年讨薪  石首法官给力兑现

    “我错怪你们了,对不起!你们是我的恩人啊,你们是真正为民的好法官!”接过6.2万元的执行款,来自湖北南漳县的当事人邹元军流下了激动的泪水,拉着调关法庭庭长曾立宏的手一个劲儿说着谢谢。

    2011年9月,家住南漳的邹元军经人介绍,带着挖掘机千里迢迢来到石首一石材公司工地干活,约定每月工资及租金4.5万元。但因石材公司经营不善,工资和租金迟迟得不到兑现,邹元军不得不伤心地回到老家。石材公司未付的6万余元工资始终是邹元军的心结,在多次讨要未果后,无奈的邹元军向石首市信访办及领导反映情况,后在石首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建议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此案后,调关法庭庭长曾立宏从维护外来务工者正当权益角度出发,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约定,石首市石材公司在2012年8月底偿还邹元军工资等款项6.2万元。谁知,石材公司言而无信,钱款迟迟未到位,没有拿到钱的邹元军认为这是石首法院在“玩花样”,搞地方保护主义,再一次走上了上访之路,并多次写信向石首市领导反映。接到上级批转的信件后,曾庭长迅速与邹元军取得联系,告知其一味信访并不是维权的最佳途径,若石材公司未自动履行,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定会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抱着试试看心理的邹元军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调关法庭当即向石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石材公司誓将耍赖进行到底,以各种借口拒不执行。邹元军没想到会是这么个结果,“执行来,执行去,还不都是场面功夫,你们就是一伙的!”,心灰意冷的他不再配合法院的工作,抵触、敌对情绪相当明显。看着邹元军满是沮丧和落寞的脸,曾庭长心里五味杂陈,暗下决心必将为邹元军讨回“血汗钱”。在得到领导批准后,曾庭长决定对石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司法拘留。慑于法律的威严,机关算尽的石材公司当场偿还邹元军的工资、承包欠款6.2万元。随后,曾庭长通知邹元军到法院领取执行款,于是就出现了开头的一幕。

    (调关法庭供稿)

石首法院以案普法效果好

    “看来,以后不管是骑摩托车还是停放都得小心了,不能只按照习惯来,还得遵守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庭后感慨地说。日前,团山寺法庭针对乡村公路摩托车交通事故频发的现状,巧妙借用一起涉及摩托车的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一次生动的现场普法教育。

    2011年12月10日,原告袁某驾驶一辆未按期进行安全检验的两轮摩托车由团山寺镇六波庵村三组开往该村一组方向,途中与被告赵某停放在公路边上的摩托车前轮相刮倒地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袁某驾驶未按期进行安全检验的摩托车且观察不力,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在村委会和交警大队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责任划分意见分歧较大,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是受害者,是冤枉的,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争论未果之下,袁某将赵某诉至法院。

    受理此案后,团山寺法庭庭长黄先勇并没有草率的作出判决,而是认真审阅案件相关材料,多次实地查看案发现场,并在相似通行条件公路上做比对实验。经过一番实地勘察,黄庭长心中有了答案。同时,考虑到村民违章驾驶、违规停放机动车辆的实际,决定借开庭审理的机会来一次交通法律普法教育。庭审过程中,黄庭长针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向双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进行了法律释义,假使袁某的车辆进行了安全检验,配戴了安全头盔,在道路中间谨慎驾驶,事故并不会发生。赵某如果不是违章停车,或是傍公路临时停车,进行必要的安全提示,事故也不会发生,所以认定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鉴于赵某的过错责任相对较低,依法作出了袁某承担百分之七十五的经济损失,赵某承担原告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损失的判决。双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表示服判,不上诉。

    这只是石首法院开展以案普法活动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该院积极选取贴近老百姓生活的典型案例,开展以案普法、以案说法活动80余次,大大提高了人民群众知法、守法、用法水平,效果显著。

    (团山法庭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