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5-03-18 点击数量:140

劳动合同

是咱打工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护身符

小伙伴们记住了

接到offer入职的头等大事就是要签劳动合同

可万一遇到

公司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呢?

是不是没签劳动合同

就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跟着小编来学法

看懂这篇不吃哑巴亏

“我一直在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由其发放工资,现在我受伤了,怎么就不存在劳动关系了?”

“公司与王某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我们是承包关系。”“即使未签订书面合同,实际用工行为本身即可确定劳动关系!”

2019年2月,王某提供铲车及农用车到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及机械维修工作,双方约定工资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开铲车工资、农用车运料工资、铲车分红,后该建筑公司将铲车收购后双方重新进行约定,每月工资为固定工资9170元。2023年9月,王某在工作时因土堆地面垮塌被迫跳车导致摔伤。事故发生后,因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帮原告申请工伤认定,致使其无法享受工伤待遇,双方产生争议,王某向石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驳回后不服仲裁裁决,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石首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该建筑公司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王某具备劳动者的条件。王某在2023年5月以前自带生产工具从事与该建筑材料公司业务相关联的事务,其性质为承揽性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自2023年6月起,该建筑材料公司将铲车收购后,王某继续在该建筑材料公司工作,王某的劳动是该建筑材料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在劳动过程中,受该建筑材料公司的管理,按时在微信群汇报工作,领取固定工资,且该建筑材料公司为其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并以王某与公司构成劳动关系进行了理赔,双方之间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即从2023年6月起至提起诉讼之日,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一审判决作出后,被告某建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仅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更加有效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广大劳动者应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遇到自身权益被损害的情况时,注重保留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证据,用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