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毛蒜皮”事儿媳伤公公 情理法结合法官解纠纷
“我错了,作为晚辈,我不该这样,请您原谅我!”听着儿媳妇真诚的道歉,年过花甲的刘某一直紧锁的眉头终于舒展开来。日前,石首法院刑事审判庭经过精心调解,成功处理了一起翁媳之间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受到了当事人及周围群众的一致好评。
2011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与原告刘某(即被告人公公)因两袋稻谷发生争吵,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张某随手捡起一根木耙向刘某打去,正中刘某头部,当即流血不止。经石首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刘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
受理此案后,因该案涉及家庭纠纷,承办法官吴志确立了以调解为主的审理思路,以达到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目的,当天即驱车来到案发地,找到村委会干部等相关人员了解案情,以期掌握第一手材料,抓住双方争执的焦点,为调解工作做好准备。谁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丝毫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态度极其恶劣,甚至顶撞法官,一度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承办法官考虑到,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刘某系翁媳关系,案件又是因家庭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加之张某主观恶性小,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对张某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而耐心的批评教育,另一方面,从家庭亲情、温情入手,反复做其思想工作。经过连续多日的往返调解,张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希望能得到刘某的谅解,刘某意识到自己也有不对的地方,表示愿意接受儿媳妇的道歉,同时请求法院对张某从轻处罚。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就本案附带民事部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由张某赔偿刘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500元的调解协议,另外张某自愿支付刘某赡养费3000元。同时,鉴于案件系因家庭纠纷引起,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被告人能真诚悔过,法院作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