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离了个大谱!我居然做了别人的小三!

发布时间:2025-02-21 点击数量:130

“我以为遇到了真爱,没想到竟是‘隐婚’陷阱!”网络交友中,一句“我单身”背后可能暗藏谎言。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交友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既维护了女性合法权益,又为网络婚恋敲响警钟。

甜蜜网恋竟是“隐婚陷阱”

“我有车有房,跟着我绝对不会亏待你的!做我女朋友吧!”

“我考虑一下吧!”

“我家还有养鸡场,你不是爱吃鸡蛋吗?包你吃的够够的!”
“你真贴心,那我答应你吧!”

就这样,在“糖衣炮弹”的猛烈攻势下,小美和在某社交软件平台认识仅两个月的小帅火速确定了恋爱关系,分处两地的两人约定了第一次“面基”,双方十分满意,感情也随之升温。两人依依不舍地分开,小美回到家再次联系小帅却始终联系不上,眼见自己亲爱的男朋友变成了“消失的他”,又急又慌的她只能选择报警。

“喂!是110吗?我要报警,我联系不上我男朋友,他的名字是...”

“你确定是你男朋友吗?他的婚姻状况显示他已婚啊!”

在警察的询问之下,小美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原来小帅早就已婚已育。得知实情的小美如坠冰窟,认为小帅隐瞒已婚已育事实诱骗自己,造成其无端成为第三者致社会声誉受损,是对其人格权、性权利的严重侵害,遂将小帅诉至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欺骗感情是否侵害人格权?

“我报警是担心他出事了,警察告诉我真相时,我感觉天都塌了!”小美在法庭上哽咽道。

“我与我老婆早没感情了,婚姻已名存实亡,我谈个恋爱又有什么问题!这是我的自由!”小帅“理直气壮”,毫无悔改之意。“当时他在软件平台上发帖,自称单身,想找个女朋友,哪知道竟然是个骗子!后来我报警以后再三质问,他才承认自己已婚,我真是瞎了眼了!”“她一早就知道我的婚姻状况,我怀疑她动机不纯,就是冲着我的钱来的,如果非要让我道歉我可以道歉,但要让我赔钱,门都没有!”庭审现场,双方你一言我一语,各执一词,针锋相对,法官如何解开这场情感与法律的纠葛?“小帅,你妻子知道你在外以单身名义恋爱吗?”法官单刀直入。见被告沉默,法官厉声质问:“婚姻存续期间欺骗他人感情,既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更践踏他人人格尊严!你的行为让两个女性同时受害,这是自由还是自私?”转头又对小美柔声劝慰:“姑娘,法律会还你公道,但今后一定要擦亮双眼,网络那头的人,可能戴着‘面具’。”

经过庭审,法院认为,被告隐瞒其已婚的事实与原告进行交往,并发生性关系,被告的欺骗行为导致原告错误判断而与之恋爱交往,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被告婚姻的第三者,双方不正当交往并发生性行为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人格权。另外,被告隐瞒其已婚事实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法律不保护“爱情童话”,但始终捍卫人格尊严。该案判决既是对欺骗行为的严厉惩戒,也是对健康婚恋观的积极引导。也提醒广大群众在网络交友时要慎之又慎,以免上当受骗。愿每个人都能以诚相待,让情感回归纯粹,让网络空间清朗常在!

法官提醒:

1. 网络交友需谨慎:核实对方身份信息,避免轻信“完美人设”;  

2. 婚恋关系守诚信:隐瞒婚姻状况与他人交往,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3. 维权意识要增强:若遭遇情感欺骗,注意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

第九百九十五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第一千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