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群骂人违法吗?这个案例给你答案!
“叮咚!叮咚!”手机疯狂震动,张三(化名)点开一看,血压瞬间飙升——近500人的业主群里,李四(化名)竟公然骂自己是“黑恶势力”!更让人气愤的是,群里不明真相的业主们已经开始跟风猜疑,甚至有人附和:“怪不得新来的物业迟迟进不来。”张三是某商场物业公司负责人,与商户李四因商场的物业续约问题发生矛盾。没想到,李四竟在两人同在的2个近500人的业主群里,接连发布多条信息,称张三为“黑恶势力”,并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语言。一时间,群内议论纷纷……忍无可忍的张三,一纸诉状将李四告上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自己的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李四在两个微信群中发表不实言论,公开恶意诽谤张三,足以影响他人的社会评价。虽然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但言论自由权在行使时应当在法律赋予的限度之内,禁止任何人以享有行使自己权利为由侵害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判决李四在微信群内向张三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元。法官提醒: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微信群、朋友圈等网络平台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其行为后果会直接反馈到现实生活中。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务必谨言慎行,切勿因一时冲动,触碰法律红线。如果对他人或机构有不满,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是在网络上肆意发泄,否则可能构成侵权,甚至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