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受伤谁之过 法官判决还真相

发布时间:2012-06-18 点击数量:494

近日,东升法庭借助法官沙龙“菜籽团”,成功判决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原告万陈宇为被告东升小学学前部(1)班学生,2011年4月14日14时30分午睡结束铃响后,原告上厕所出来,被告李在林、袁慧琼之子李杰(系原告同班同学)从厕所出来,乘原告不备偷偷从原告后面左侧猛推原告致原告身体右侧先着地手臂摔伤。经检查后,确定为右侧尺骨鹰嘴骨折。前后共花去医疗费6388.61元。2011年7月26日经荆州楚凤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十级伤残。双方当事人在责任承担和赔偿划分上据理力争,纠缠不休,原告万陈宇之父万华一怒之下,将东升小学及李在林、袁慧琼夫妇诉至法院。

    东升法庭庭长周绪平受理案件后,感觉案情棘手,且很多方面需要斟酌,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决定借助法院“菜籽团”的集体智慧来解决这块“硬骨头”,并希望通过团员之间的交流讨论进而找到案件突破口。经过“菜籽团”成员七嘴八舌的探讨、争论,大部分人认为学校存在安全漏洞,应当承担责任,而李杰与学校的关系是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并非一种监护委托关系,故学校监护委托关系不成立,被告李在林、袁慧琼夫妇作为李杰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承担李杰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在赔偿比例分配上,“菜籽团”也达成一致共识,即学校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由李在林、袁慧琼赔偿。周庭长结合案件实际,从爱护儿童的角度出发,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东升小学赔偿原告万陈宇经济损失11258.7元;被告李在林、袁慧琼赔偿原告万陈宇经济损失16888.1元。宣判后,李在林、袁慧琼夫妇认为判决有失公允,遂向荆州中院提起上诉,经过二审终审,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