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制定出台《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6-18 点击数量:565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完善选任、管理和保障措施,规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石首市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石首市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主要从陪审员的“选任、培训、陪审管理、职务免除、考核与奖励、补助”六个方面作了详细规定。要求每年对人民陪审员集中培训至少1次,培训方式包括:专家授课、庭审观摩、座谈交流等。本院组织审判人员业务学习培训时,将人民陪审员列入计划,并做好培训情况记录。还要求建立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来确定参加案件陪审的人民陪审员,不得将人民陪审员长期固定在同一审判业务庭或合议庭。为保障陪审员充分履行陪审职责,《办法》要求,人民陪审员在开庭前需要阅卷的,业务庭应当为人民陪审员履行陪审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办公条件。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与审判员享有同等权力、履行同等义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独立对案件进行诉讼调解。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合议庭应将案件审理裁判结果,及时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人民陪审员,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对案件审理全过程的知情权。该《办法》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实行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陪审员履行职责时,每陪审一起案件,主审法官须按要求填写陪审员工作考核表并交政治处,年终依考核结果,按陪审员总数的20%确定优秀陪审员名额,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另外,《办法》还规定,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时,按每案每人次50元的标准给予适当补助,并要求对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各项经费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