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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思卿院长及其爪牙为什么这么横,真的是很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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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湖北省高院炮制“专门鉴定属实闹剧”哄骗中共中央办公厅的做法低劣、拙劣,势必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掩盖违法事实、规避组织审查调查的湖北省高院张思卿院长及其爪牙为什么这么横,真的是很牛吗? 2021年1月14日下午唐龙军再次强调,“庸懒散慢乱浮”的中央信访联席办相关人员算个鸡巴毛,人模狗样对诸如“谁能拿人格保证涉案‘0087048号原始发票’现身后经鉴定不是卖砖人所开的”质问瞠目结舌。别说他不敢、即便交办了“级别认定”和“重新鉴定发票字迹”重复信访事项让我们老河口组织部落实化解信访积案责任,也没有党政领导敢包案牵头解决自觉扛起巡视整改政治责任,确保“级别认定”和“重新鉴定发票字迹”重复信访问题全整改落实全见效!所谓“跟踪督办”不过是虚张声势。因 为老河口组织部喜欢藏污纳垢、长期故意对抗中共中央办公厅、湖北省委指令其作为有权处理机关应依法依规出具调查处理意见书。乃义部长没有出具《“级别认定”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意见书》却欺骗装睡的湖北省委“多次答复并送达徐学军本人”被纪委处分两次仍然待在组织部管干部并到处指点江山。乃义部长到处吹嘘“两次处分”简直是小意思,有本事再来一个。若他胆敢将我调出组织部,相关领导违规提拔情妇的丑闻就要败露!襄阳市委组织部以傻逼胡忠成为代表的一帮蠢猪收到给他的早已查否的材料欣喜若狂,足见其智商和情商不敢恭维。唐部长还强调,信访局丰胜局长多次告知,襄阳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上检察院常本勇检察长和中院邹磊院长感到非常疑惑是,中央第二巡视组反馈问题让中院整改,中院相关人员也给信访人徐学军电话告知“静待好消息!”可是公安局作为有权处理机关有案不立、立而不侦、侦而不决甚至压案不查,即便根据线索进行排查始终不能对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调查取证?!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李瑞涛宣称要充分运用‘驻’的优势,当好能够发现问题的探头、管住干部的哨兵、恪尽职守的巧匠,不断提高我组干部的政治素质、专业化能力,成为市纪委监委的派驻铁军,那些不为外人所知而只有作案人才知晓的案件细节的证据,尤其是重要的物证如0087048号原始发票,被调查人杨元庆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同时还会涉及诸多案件细节,其中很可能含有隐蔽性证据,一旦侦查果真会有所发现!常检和邹磊院长对湖北省高院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中出现了故意歪曲事实、隐瞒真相甚至造假,口气大“专门鉴定属实”的问题强烈不满和合理怀疑,但其实省高院对所谓的《鉴定结论》挺心虚的,根本没有告知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用它们最宝贵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恶意说谎,公然为毁灭0087048号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进行背书,最终严重伤害了省高院的形象和声誉。势必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瞒报“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的人员在想什么?他们不懂得这条红线吗?这不是简单的司法公开的问题,而是涉及触犯法律的问题。中院邹磊院长说他在省高院任立案庭庭长时就听说襄阳中院郑国光院长象祥林嫂一样,在省纪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等机关到处说,小瞧了中央纪委、省纪委这帮人头猪脑的“锦衣卫”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究竟是故意隐匿?还是故意毁灭?舆情的关注度,竟然逐渐收紧绞索轻松“把老子装进去了”。省国保总队相关人员到省高院调查核实郑国光是否在省高院装疯卖傻撒泼时,省高院绝大多数正直正派的法官敢怒而不敢言始终不愿撕破脸!国光院长在省纪委宋育英书记调查“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一度“甩锅”樊成连院长是怂恿张思卿院长丢掉自律和警觉出具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最终陷入吹捧者的“圈套”,走向帮助毁灭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违纪违法歧途的主谋!成连院长怒怼国光院长,不能见风是雨,胡乱臆测,不要被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牵着鼻子走!及时理智客观以(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的形式否掉强加的所谓“贪污款800.85元”。不管是杨元庆做贼心虚不敢报告、心存侥幸不想报告,还是投机钻空选择报告、自行其是规避报告,都将被严肃查处。!日理万机的时任国家主席的胡锦涛收到受冤人徐祥生2000年10月1日的《举报信》提供了杨元庆故意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案现场目击证人陈国英的住址和证言,有人故意袒护以“证据确有瑕疵”为由,长期压案不报,不追不查充当“保护伞”,亏不亏良心?!在考察途中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从江西发函到老河口市政府并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政府相关人员“搔不着痒处”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理解不深不透,中央办公厅的明确要求选择性执行,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毫无大局观念,本应对蓄意预谋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主观恶性极深的事件彻查后如实上报中央办公厅,却违背我们党的宗旨,更严重影响党的形象,损害群众对党的信任与拥护故意以“徐祥生,‘查无此人’”代替对案件事实真相调查核实进行搪塞!无疑 老河口市委政府的隐瞒事实真相的假报告等于跟湖北省高院一小撮司法败类联手踹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屁股一脚!值得注意的是,襄阳中院郑国光院长在1981年联合调查组查证究竟是故意隐匿还是故意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问题的得知犯罪嫌疑人杨元庆故意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事实真相后,并没有告知襄阳中院党委和审委会及时固定证据;并没有告 知拥有侦查权的襄阳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是选择了继续对党不忠诚、不老实长期隐瞒“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大搞“秘密审判”、暗箱操作和司法“勾兑”腐败,损害司法公信,滥用职权,明知“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案件达到立案标准而不予立案,致使“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犯罪行为长时间未受到刑事追究。尽管“抱团”违纪违法不容忽视,可是省纪委立山书记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就不管还总是在这种德不配位的表演中“入戏太深、难以自拔”。先不说地处中部的湖北“不差钱”、下级襄阳荆州纪委都有微信公众号说明不缺技术。若不是学鸵鸟,省纪委至今也没有微信公众号说明了什么?!省纪委立山书记可否像宋育英书记一样亲自到襄阳中院审问郑国光院长:是否见过“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对育英书记调查“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时是否如实做了回答?国光院长你在省高院大院痛哭流涕大骂“婊子养的是叛徒”指的究竟是谁?是樊成连院长?还是宋育英书记?! 唐部长还强调,信访局丰胜局长多次告知,老河口市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上检察院简乐伟检察长和法院关健院长对老河口法院(77)法刑字第31号判决明显存在故意隐瞒“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经常“翻烧饼”如1981年4月襄阳中院以(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的形式否掉强加的所谓“贪污款800.85元”,并不是省高院张思卿吹嘘的那样是“铁板烧”,而且重要的物证如0087048号原始发票“究竟是故意隐匿或毁灭”疑问上“碰不得”让简乐伟检察长和关健院长“蒙圈”。耐人寻味的是,省高院自知理亏鄂法(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扬言“专门鉴定属实”却根本没有与受冤人徐祥生见面,这样的“专门鉴定属实”却不告诉鉴定法律文书文号的虚伪和卑鄙你信吗?导致卷宗里没有此法律文书等恶意操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问题上强烈不满和合理怀疑。特别是法院关健院长感到太憋屈了,明明2019年12月10日省信访局代表省委、政府,2020年7月29日省公安厅都指明公安局是有权处理机关,应按照《公安机关鉴定规则和鉴定文书》(公通字【2017】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办理!因为调查处理“重新鉴定发票字迹”重复信访是通往刑事侦查立案的前奏。我唐龙军就挖个坑“向法院提出”恣意让法院关健院长跳,使简乐伟检察长和关健院长颇为吃惊和愤怒,因为他们担心若粉饰弥天大谎、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案在等待他们落网。所以简乐伟检察长和关健院长用智慧称量,包括“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在内编造的世纪谎言“都经认真核实和专门鉴定属实”的真相大反转:检材:据以定罪量刑的涉案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不翼而飞,是鉴定前毁灭?还是鉴定后毁灭?需公安侦查;鉴定人、鉴定机构:子虚乌有,有无鉴定资职便无从谈起;鉴定结论,“专门鉴定 属实”的说法完全是子虚乌有、凭空捏造;鉴定法律文书:子虚乌有,鉴定法律文书文号、子虚乌有! 湖北省高院张思卿院长的作死之路,从凭空捏造“专门鉴定属实”却没有“鉴定法律文书文号”开始, 就注定了他失败的结局!唐部长还指出,信访局丰胜局长多次告知,老河口市国保大队李林政委强调,我们专门成立政策专家组,将法院(77)法刑字第31号案所涉政策从始至今梳捋得一清二楚,专门派左剑波于2019年7月1日到法院翻阅调处该卷宗八本。令人胆寒的残酷真相是卷宗系伪造的。1977年4月判刑的案件,1979年才密封并加封条,1981年4月襄阳中院以(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却在1979年已经密封并加封条的卷宗里;再看《审讯笔录》,无审讯人、时间、地点,所用纸张并不是公安审讯专用纸,而是市面可购买的普通信纸。21起有罪供述一气呵成,明显存在疲劳审讯!“77.04.21”字迹颜色与《审讯笔录》字迹颜色要深重、明显是后期增添上去的。增添的人一定是知情人,尽管没写年月日。至于其中一笔有罪供述记录旁边出现有关领导翻阅调处卷宗时打个√而此笔恰巧是被81)襄法刑申字第010号裁定否定的,至于为什么出现此情况?“现在就不要说了,免得说了被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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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徐学军
发信时间:
2021/3/9 7:16:13
【信件回复】
1984年8月14日,我院对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建军犯侮辱罪、诽谤罪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徐建军犯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徐建军不服一审判决,向襄樊市(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84年12月13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作出(2015)鄂行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了徐建军的再审申请。你的诉求已经三级法院审理终结,望你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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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4/1 16:55:14
【信件回复】
信件已转交给“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处理,请等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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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3/12 8:4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