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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黄光华与望开凤、郑溶溶民间借贷纠纷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原告上诉要求将被告郑溶溶纳入共同偿还债务人,二审法庭驳回上诉认定事实有误: 一、没有按照《民法典》552条关于债务加入规定认定事实。 1、主观上,郑溶溶有债务加入的意识表示。她爸爸从我手里借钱装修房子(当时说好贺宅收了礼金还),房子装修好后,又贺了宅(这时郑溶溶回家几天),收了礼金,之后,郑溶溶父母来我家给我说,收的礼金由郑溶溶存起来了,说借的钱由郑溶溶答应来还我。后来郑溶溶回来后,也来过我家当面给我承诺说过,钱她肯定会还的,叫我放心,之后不久,我就收到她微信转了2万元,而且还多次表态,后期收账还会再还。原告方提供的证据材料中,债务加入的意识表示材料五份,有郑溶溶还款两万后信说“剩余的月底还”、“姚总那边(注:指郑溶溶父亲郑世红承接的工程款)付了两万费用,我先还您两万,其余的到账了我再还给您”、“我这边收到账后给您转过去”以及她妈妈说的“溶子每年还你一万元”以及她表哥蒋安宁做她思想工作后回复我的“她表示认账,肯定会还给您”等,这些都已经证明当时郑溶溶有偿还债务的意识表示,这些证据法官不知道核实没有? 2、客观上郑溶溶已经开始兑现承诺偿还借款2万元。 法庭以“剩余的月底还”未明确谁来还来否定被告方郑溶溶债务加入的意识表示不合法合理。该案事实符合《民法典》的552条债务加入要件,是典型的债务加入(并存债务)案例。债务加入不是债务担保,有偿还债务的意识表示,事实依据充分合理,法庭应予以支持。 二、没有按照《继承法》33条关于继承财产偿还债务的规定认定事实。 1、她父亲去世后留有大量债权(42万)和遗产(门面仓库出售20万),以及结工程款等达70多万元(证据已经交给法庭),而债务除了望开凤公公郑林应的5万和姐姐望开芬的20万外,就一个“外人”我借的6万元了,债权远远大于债务。 2、郑溶溶当庭表示放弃继承的表示不符合事实。她微信说的“姚总那边(注:指郑溶溶父亲郑世红承接的工程款)付了两万费用,我先还您两万,其余的到账了我再还给您”,就是继承郑世红承接的工程款(遗产),这项工程款她已经结清了,实际上已经继承了部分遗产。他们家庭就她和母亲两人共同生活,都在催收遗产债权,放弃继承的表示只是她逃避债务的借口,谁来监督她放弃继承?放弃继承应该按照《继承法》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郑世红去世已经3年了,遗产早已经处理完了,怎么到现在才在法庭上说放弃遗产?逃避债务的意思很明显,诚信缺失. 3、在诉讼期间他们向法庭隐瞒门面财产并转移出售的事实,违背了民诉法相关规定。该证据交给法庭,法庭也没认定。 所以,法庭认定郑溶溶放弃继承,来否定其承担偿还债务责任也不合法合理。 现在我们都在学习贯彻《民法典》,我本人也是一名基层法律工作者,都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请法院领导关爱基层干部,主持公道,也让我们今后宣传贯彻《民法典》更有信心! 我愿意配合法院随时补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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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黄光华
发信时间:
2021/3/8 17:26:50
【信件回复】
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可依照法定程序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材料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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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3/16 14:4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