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0-10-14 点击数量:4646

    为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使其正确预见诉讼和申请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以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并在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全面及时地履行举证等责任,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现将诉讼不当可能产生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的承担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

    1、超过诉讼时效、上诉期限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果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提起诉讼,原告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当事人对法律赋予上诉权的判决书、裁定书不服提出上诉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并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逾期视为放弃上诉权。若没有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2年。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上诉或申请财产保全,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或保全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3、申请财产保全不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将会被驳回。如果被申请人没有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且承担保全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4、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判决或被拘传的后果。

    5、诉讼请求不当  

    如果诉讼主体不当,将承担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的风险;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如果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6、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或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负有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未能及时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甚至败诉的风险。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如果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的后果。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国外形成的,应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若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办理公证等相关的证明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外),否则将承担证人证言依法不予采信的风险。

    7、不申请鉴定、审计、评估  

    对需要经鉴定、审计、评估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审计、评估等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审计、评估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8、妨碍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将导致人民法院根据其行为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训诫、罚款、拘留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必须公告诉讼活动有关事项及公告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由此可能会导致案件审理(执行)时间过长,不能尽快审(执)结的风险。

    10、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或申请执行人怠于履行相应义务  

    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