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刻不容缓的执行款

发布时间:2018-12-28 点击数量:638

    “太感谢法官了,我的赔偿款终于拿到了!”申请执行人马某对着法官连声说道。近日,石首法院高基庙人民法庭执结一起身体权纠纷赔偿案件,帮助当事人拿到了赔偿款。

    2017年4月30日,马某自带吊车吊装设备为石首某米厂作业,在吊装设备的过程中,因为连接线起火,马某被电击伤。之后马某将某米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该案经高基庙法庭肖恒增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该米厂于2018年10月15日赔偿马某损失5万元。哪知时间到期后,该米厂并没有履行义务,马某于12月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到马某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后,承办法官立即向米厂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其法定代表人闫某签收并连声答应。但闫某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义务。考虑年关将近,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承办法官报请院长批准,制作拘留决定,并再次联系闫某,告知其不报告财产情况的后果,闫某表示有应收款未收回,三天之内履行给付义务。

    转眼到了期限最后一天,承办人联系闫某到法院,闫某表示当天下午有三万元到账,其他两万元仍要缓期,承办人识破闫某仍是心存侥幸,试图再次拖延,便严肃地告知闫某:“米厂未报告财产状况,已经可以对你进行拘留,今天上午立即履行给付义务,否则将对你采取强制措施。”闫某这才知道今天是不可能蒙混过关了,于是筹措资金在12点前将赔偿款全部给予马某。至此,拖延了数月的执行案件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