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黎昌恒、吴杨飞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石首市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黎昌恒、吴杨飞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 号:(2024)鄂1081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石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 执 行人:石首市吉耀机制砂有限公司
案 外 人:黎昌恒、吴杨飞
发 放 金 额:25809元
公 示 原 因:劳务工资。
公示期间: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7月31日起至2025年8月11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 系 人:向法官 联系电话:19307168872
石首市人民法院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