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首发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为有效化解离婚案件中因探望子女问题引发的纠纷,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近日,石首法院高基庙法庭向当事人发出《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对离异夫妻关于子女的探望权问题作出了引导和约束,为构建和谐亲情关系、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再添一把法律“保护锁”。这是石首法院发出的首份《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
2023年11月,宋某(男方)与周某(女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官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孩子由男方抚养。但在孩子的探望权问题上,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为消除双方顾虑,法官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可以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的建议,就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权等事宜作出承诺和约束。
宋某与周某经过慎重思考,分别签订了《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就双方依约有效行使探望权以及依法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作出承诺和约束。宋某承诺,主动配合周某行使探望权,不故意阻挠、限制其探望子女;周某则承诺,探望期间对孩子悉心呵护,不隐匿、转移孩子,不做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行为。
探望权的意义在于保证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通过签订《探望权自动履行承诺书》,提前告知当事人应当自觉、合理、恰当地行使及配合行使探望权,并提前警示当事人违反相应承诺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为当事人正确行使探望权作出了督促和约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日后探望纠纷、强制执行的发生。同时,离异双方相互配合、合理有效地行使探望权,可减少父母离异对孩子造成的伤害,让父母关爱和家庭教育不因父母离异而缺失。日后如一方违反探望承诺,另一方申请变更抚养关系或者中止探望,则变得更加有据可依。
下一步,石首法院将继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探索家事审判新模式,做好新时代家事审判工作,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充分发挥家事审判在引领良好家教、家风、家规方面的作用,努力做到审判向前延伸,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亲情关系贡献司法智慧。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