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17 点击数量:3814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业务庭室:

为规范在执行案件办理中运用信用惩戒,贯彻守信激励的原则和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确保依法公正、程序正当、罚责相当,在严格落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被执行人信用预警和修复机制的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做出进一步明确,请各人民法庭、机关各业务庭室结合工作实际进行落实。

一、严格区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名单的适用条件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必须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所列情形之一,不得仅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就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严格认定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情形

不得仅因被执行人未回复报告财产令就认定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综合考虑报告财产令是否有效送达,被执行人是否存在隐匿、转移财产的企图,是否恶意抗拒接收报告财产令等进行综合评判。

三.严格落实失信预警机制

对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应严格接省院《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进行预警,提前十日通知被执行人失信情形和将要面临的信用惩戒,该被执行人有申和申请信用承诺的权力。该通知过程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在告知后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

四、严格落实失信定书的送达

各法院失信发布审批人在失信系统审批发布失信信息前应当审核是否依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将失信决定书送达该被执行人,未依法送达的不得审批发布。

五、积极推动信用修复

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有符合省院《实施细则》中规定可以中请信用修复情形的,各法院要主动告知,积极协调,促使被执行人完成信用修复。其中被执行人有部分履行行为及明确可行的后续履行计划的情形,对其履行计划中相关资金的使用应确保人民法院可以监管。

 

 

石首市人民法院

2023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