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交通事故无钱医治 法院裁定先予执行22万

发布时间:2019-12-25 点击数量:832

     “感谢法官!终于有钱继续治疗了!”近日,石首法院裁定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受害人郑某先予执行医疗费22万,解了郑某燃眉之急。

    2019年6月,郑某开车行驶至建宁大道时,不幸与童某驾驶的重型货车相撞,两车相撞后郑某的小客车失控冲向左道,又与驾车驶至此的徐某相撞,交通事故导致郑某受伤,三车受损。该事故经石首市交警大队认定,货车司机童某观察不力,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应当负事故全部责任,郑某及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郑某被送往石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7天,后因伤情较重被转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经诊断,郑某为特重型颅脑损伤,多发性肋骨骨折,需康复治疗。

    诊疗期间,郑某已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且这个数字还在不断增长,而童某为郑某垫付医疗费5000元后便表示无力垫付,其保险公司在垫付1万元后也不再支付费用。面对仍在增加的费用,郑某及其家属心急如焚,在郑某的授权下,其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9月将童某及某保险公司枝江分公司起诉至石首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前期医疗费,后期医疗费待伤情痊愈后另行主张。

    石首法院承办法官朱文在了解案情后,立即启动交通事故快速调解通道,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与双方反复沟通,在郑某提交先予执行申请书后,裁定保险公司先行支付22万元,并向当事人双方进行了送达。随后保险公司也足额支付该笔费用,郑某终于能够安心接受康复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