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法院干警考勤管理规定(修订)

发布时间:2015-02-06 点击数量:7650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推进作风建设,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范围

本院在编在岗干警(劳务派遣人员、聘用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考勤方法

(一)方式:采用人脸识别系统考勤与书面考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次数: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各考勤1次。

三、考勤规定

(一)上下班规定

1、干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时间节点按时上下班,早上8:30以后考勤的作迟到处理。

2、应上班考勤而未考勤的,少考勤1次视旷工半天,少考勤2次,视旷工一天,以此类推。一个月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达5天以上者,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确因出差、紧急情况、请假等合理事由,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正常上下班考勤的,应及时向政治处报备说明情况,并补办请假手续。

(二)出差规定

1、干警到市区外出差应事先填写《石首市人民法院干警出差报告表》。各庭室正职出差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审批。各庭室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二天内的由庭室正职批准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二天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审批。

2、干警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填写《石首市人民法院干警出差报告表》的,应在出差回来后按程序及时补办。

(三)请假规定

全院干警请假须严格履行书面请假手续(所指请假包括:学习培训、年休假、婚育假、探亲假、丧假、事假、病假等请假事宜),口头请假无效,必须在政治处领取并填写《石首市人民法院干警请(休)假报告表》,首先由政治处审核,然后请相关领导批准,最后交政治处备案,并在归院后至政治处办理销假手续,之前未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且之后又未主动至政治处补办手续的,视为缺勤。

各庭室正职请病、事假一天内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审批。各庭室副职及其他工作人员请病、事假一天内的由庭室正职批准,超过一天不满五天的由分管院领导审批,超过五天不满一个月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院长审批。请假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由院党组集体决定。

1、正常休假规定

(1)干警在试用期内不享受年休假;干警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干警请年休假,一般进行分段年休,一次年休不超过5天。

(2)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干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干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2、婚育假规定

晚婚(男满25周岁以上,女满23周岁以上)干警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女满23周岁以上怀孕)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其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请假期间视同出勤。

3、探亲假规定

享受探亲假的干警,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探亲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4、丧假规定

干警依法享受丧假规定,根据直系亲属去世、其他亲属去世等情况酌情给予假期,异地奔丧的适当给予路途假。

5、司法考试学习假

凡未取得审判资格的干警,3年内每年可申请一次司法考试学习假,试用期不享受此假。本假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给予1个月复习时间,请假复习时间发给其本人当月工资的80%,当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补发所扣工资。司法考试学习假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请假除履行正常请假手续外,还应向政治处提交司法考试准考证主证的复印件。

6、事假规定

干警请事假,一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在规定的假期期限内原工资照发,超过规定假期的,则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年休假已休完的,要扣发当月工资,具体扣发办法按每月21天半除月工资得出日工资额进行扣发。年终奖励参照该办法扣发。事假不包含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7、病假规定

(1)干警患病,需要休病假,应有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由政治处到医疗机构复核后经有关领导批准,报政治处备案。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工作年限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年终奖励参照该办法发放。

(3)干警在病假期间除按上述规定计发工资外,可继续享受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4)干警在休病假期间不得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应停止享受病假期间的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5)干警未经准假而自行休病假的,应以旷工论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

(6)干警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仍严格按原有规定执行。

(7)根据《荆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人员处理指导意见》(荆治空办[2014]1号)文件要求,确实因病需要请长期病假的,应依据《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规程》(鄂人社发[2010]5号)和《荆州市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规程(暂行)》(荆人社发[2012]22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荆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或退职。

四、考勤管理

(一)干警考勤必须到人脸识别系统进行,在考勤过程中,若出现考勤机异常、无法正常识别等特殊情况而无法进行考勤的,应及时与办公室联系,重新录入个人信息。

(二)电子考勤数据由办公室提供,政治处负责。实行定期通报制度,政治处依据电子考勤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综合各庭室上报的情况,每月将考勤情况向全院通报1次。

五、考勤监督

(一)各庭室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对部门干警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考勤工作落到实处。各庭室需真实、准确地记录书面考勤,并于每月底报送政治处,发现造假,追究庭室具体负责人员的责任,并对庭室和庭室负责人给予通报。

(二)由院领导带队,政治处、监察室、审管办派员参加,每周对全院干警在岗情况进行不定期巡查,并进行通报。对严重违反考勤工作纪律的干警按规定进行查处。

六、考勤结果运用

(一)与评先评优挂钩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个人年度评选评优资格:

(1)干警全年有迟到、早退5次,旷工2天。

(2)干警全年请病假超过60天、事假超过规定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庭室及负责人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庭室全年累计人均旷工1天以上的;

(2)庭室在考勤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与年度考核挂钩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干警全年有迟到、早退5次,旷工2天;

(2)干警全年病假超过60天、事假超过规定期限。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称职等次:

(1)干警全年累计旷工5天;

(2)干警请病、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

(3)干警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日。

(三)与晋职晋级挂钩

干警的考勤情况作为晋职晋级的参考依据。

(四)与绩效考核挂钩

干警所在部门因所属人员违反本考勤管理规定需扣减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分数的,按照院绩效考核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