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一案例入选荆州法院三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25 点击数量:1489

4月24日,荆州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2023年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成效,并发布3起典型案例,石首法院一案例入选。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南京某建设公司就其承建的荆州石首某项目工程向原告赵某为股东的石首市某商砼公司采购商品混凝土,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产品型号、单价、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管辖法院为石首市某商砼公司所在地法院等内容。2020年4月,经石首市某商砼公司派员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对账结算被告尾欠石首市某商砼公司建材款共计人民币1031191.00元。对账后,被告支付部分款项,但仍然尾欠货款128262.00元。同时,石首市某商砼公司因经营需要于2022年3月16日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同意公司依法注销,公司资产按股权办理分配,公司债权债务由赵某享有和承担决议。该公司注销后,依照股东会决议,原告赵某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原告遂诉至法院。立案后,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原、被告,严格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审慎考虑诉讼对被告企业产生的负面影响。经询问原、被告得知,被告对还款事宜没有异议,对还款金额存在异议,法官在征得双方同意前提下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督促双方再次对账,及时达成调解,出具调解书。

典型意义:

公正与效率是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时间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审判效率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店小二精神、减少诉讼耗费企业发展时间的有力举措,有助于帮助企业纾困减负、降本增效。该起案件事实清楚、原被告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对于诉讼标的及责任承担双方争议不大。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坚决落实涉企案件评估制度,充分考虑诉讼对企业产生的影响从案件办理提速增效入手,多管齐下,依法提升审判效率。在被告公司住所地在南京且法定代表人电话无人接听的情况下,及时适用邮寄送达、电子送达方式完成送达;在了解到双方均有调解意愿后,法官及时电话沟通,并通过线上调解平台组织双方完成调解笔录签字等事宜;调解完成后,法官于双方在调解笔录签字当天出具调解书,当天送达,用时仅十九天,切实提升了审判效率,促进案结事了,让企业心无旁骛谋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