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危险废物损害环境 石首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6月4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石首市人民检察院诉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8日,石首市环境保护局(现为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区内有废油砂约200吨,且该公司废物处置利用设施不符合相关规定,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但该公司始终未整改。荆州市生态环境局石首市分局虽又多次对该公司存放的危险废物废油砂进行监督检查,并于2016年10月12日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两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17年11月10日再次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在该公司逾期不处置危险废物时,并未指定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导致上述危险废物损害环境的违法行为持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开庭前,合议庭向被告送达《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庭审时,该局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