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追货款诉至法院 法官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8-12-28 点击数量:381

    “这件事拖了这么久,终于可以解决了,谢谢法官!真是太感谢了!”原告拿着调解文书高兴地说道。近日,石首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天津某电源材料有限公司石首分公司与被告湖北某电源公司多次签订电解液的销售合同,随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的“货到30日内付款”支付货款,截止于2018年7月20日,被告欠原告的货款共计38万余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退还了价值12万余元的货物,但仍有部分货款未支付。承办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联系原、被告双方,通过多轮沟通协调,双方对应支付货款金额已无争议,但对支付时限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后,原告要求继续庭后调解,希望就合同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今后能继续合作。承办法官实时跟踪调解进度,并多次在双方调解陷入僵局时进行协调,细心进行疏导,缓和双方矛盾,努力寻找双方矛盾化解的平衡点,并不失时机的提出合理、合情、合法的调解方案,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付款并继续合作的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近年来,石首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积极践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善本地投资和市场环境,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