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不支付抚养费?法院这样判
离婚时约定孩子归男方抚养,女方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但离婚后女方却未如约履行。近期,石首市人民法院高基庙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年仅11岁的儿子将母亲告上法庭,追讨拖欠了7个月的抚养费。
基本案情
小美(化名)与小帅(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并于当年迎来了儿子的出生。然而,好景不长,双方因感情破裂于2022年协议离婚。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儿子的抚养权归男方所有,小美需每月支付2000元作为抚养费至孩子完成学业。但遗憾的是,离婚后小美仅仅支付了7个月的抚养费。为此,儿子将母亲小美诉至高基庙法庭,要求其按照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小美未到庭应诉,在法庭前期与其沟通的过程中,她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孩子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自己也愿意支付抚养费,但因个人经济状况困难,暂时无法按时给付抚养费,亦不接受调解。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的费用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抚养义务作为一项法定义务,父母是否与子女共同生活、父母是否离婚、父母是否有收入等,均不影响父母承担该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本案中,小帅与小美在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和期限,因此小美有义务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了缺席判决:小美应向儿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4000元。
法官寄语
父母与孩子的牵绊是一生的,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双方应严格按照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履行抚养义务。即使对履行抚养费的义务存在特殊困难情况,也应与对方协商或双方在法院调解的情况下,在给付金额、期限上作出调整,尽可能地履行抚养义务,而不是一味地逃避责任。本案中,被告小美未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对孩子女的成长造成了不良影响。希望通过此案的判决,能够警醒离婚后不履行子女抚养责任的人,切实承担起自己的法定义务。同时,也鼓励受到侵害的子女和直接抚养方,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