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不是“免责牌”,孩子犯错父母共担责!

发布时间:2025-12-10 点击数量:162

“店里被偷了,报警后案子很快破了,但作案的是个孩子,公安机关出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可我的损失谁来赔?”

“我早就和孩子妈妈离婚了,孩子当时是她在管,要赔找她去!”

“这笔钱相当于我一个月的工资,实在没办法,只能来法院求助……”

行政拘留因年龄问题不予执行,但民事赔偿责任绝不能免除!

近日,石首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未成年人盗窃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促使离异父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履行完毕。

未成年人小帅多次潜入W先生店内,盗取前台抽屉内现金共计6500元。W先生报警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未成年人小帅对其入室盗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但因未成年人小帅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石首市公安局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为挽回自身损失,W先生将小帅及其父母诉至本院。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不仅涉及到财产损害赔偿,更关乎案涉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小帅父母电话联系,沟通赔偿事宜并告知双方监护职责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小帅的母亲在外务工,无法及时赶回,承办法官便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进行调解,向小帅父母释明法律规定与责任后果。经过沟通,二人最终认识到自身应共同承担监护职责,并达成一致:各承担一半赔偿款。调解协议当庭履行,原告W先生收到款项后撤诉,本案就此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父母离异后,未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是否应当对子女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监护权并非可随意分割或放弃的权利,而是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离异夫妻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一方以未与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家庭教育是预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作为家长,要认真履行监护职责,在未成年人发生违法行为后,应主动协商解决,绝不能用“管不住、管不了”而对其行为放任。法律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虽存在特殊保护,但绝不意味着监护责任可以“豁免”。家庭教育缺失不仅可能让孩子误入歧途,更会让家庭面临法律风险。本案亦警醒所有离异父母:监护责任不分“直接”与“间接”,离婚绝非“免责牌”。唯有双方摒弃分岐共同履行教育保护义务,才能为未成年人筑起安全防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

第八条第一款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离异夫妻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予以支持。一方以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为由主张不承担或者少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