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 (试行)

发布时间:2023-05-17 点击数量:769


为了规范网络司法拍卖行为,保障网络司法拍卖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的《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6]18号)》,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优化财产查控处置流程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本细则所指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

第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一方面依托各地法院的执行系统,简化了网络司法拍卖中标的物信息和拍卖信息的登记流程。

第三条  拍卖裁定书采取短信、微信送达方式,进一步缩短送达时间。

第四条  评估多元化, 采取网上询价方式,取平均价值在双方认可基础上拍卖,减少了评估、中介的相关费用,减少了委托评估的时间和送达时间。

第五条  启动执行案件所涉及财产的查控到完成财产拍卖并移交,进一步缩短执行时间,提升有财产案件管理水平和财产处置效率,让案件当事人感受到更多的执行获得感。

第六条  网络司法拍卖中,保证金的管理、竞买人管理、竞拍流程等全部在互联网之上完成,规范高效。

第七条  整合网络服务提供者等优势互联网资源, 扬长避短,充分发挥网络司法拍卖流程公开透明、成交率高、溢价率高、零佣金。

第八条  拍卖时,竞买人报名,需要交纳保证金进行报名。若未拍得标的物,退款时将保证金退回;若悔拍,则法院不退还保证金。

第九条  拍卖成功后,拍卖网站向本系统发送竞拍结果,承办人核实拍卖结果和买受人信息无误后点击“确定”进行拍成确认。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的尾款交纳依然使用线上交纳的方式。

第十一条  拍卖的尾款交纳信息登记完成后,可登记财产交接信息,在保存财产交接信息前务必核实财产接收人与标的物买受人为同一人。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