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再次入选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

发布时间:2024-11-16 点击数量:1281

2024年11月15日上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湖北法院长江大保护十大典型案(事)例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湖北法院司法保护长江的8个案例和2个事例,石首法院创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运行管理机制入选。这是继2023年石首法院探索“法院+”保护模式 共筑麋鹿生态家园入选湖北法院贯彻长江保护法十大典型案(事)例后再次入选。

近年来,石首法院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深入践行“两山”理念,不断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绿色底色,用心用力用情守护好一江碧水,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更高水平环境司法的需求。石首法院积极打造“法护生态 鹿鸣九曲”环资审判品牌,在全省率先制定运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机制,被湖北高院评选为湖北法院首届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微创新”“十佳精品案例”。综合审判庭(生态环境保护法庭)庭长杨斌分别被最高院、湖北高院评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先进个人。2篇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裁判文书分获全省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荆州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三等奖,1个环境资源审判案件获评荆州市法院年度精品案件二等奖。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石首法院入选的事例吧!

石首法院创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运行管理机制

事例概况

石首位于长江沿岸、鄂南湘北,生态区位独特,拥有麋鹿和江豚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近年来,石首法院坚持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紧扣长江大保护战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省内首创生态损害赔偿金机制为切入点,拓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广度和深度,全面守护辖区特有生态资源和生态环境。

01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石首法院锚定环境资源审判现代化、专业化目标,为了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开展将生态损害赔偿资金用于本地生态环境资源修复探索,联合辖区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湖泊四家单位共同出台了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对资金的收取、管理和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法立足于生态修复的实际,探索了“实际修复”与“替代修复”的工作方式,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统一汇入石首市财政非税收入专门账户,实行国库集中收缴,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02健全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为积极探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程序规范,结合本地相关行政机关工作实际出台了全省首个生态环境损害资金使用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修复工作中的参与主体、职责分工、衔接机制、验收及给付机制等。有生态环境修复需求的单位均可依照使用方案提出修复申请并编制生态环境修复工作方案,由工作专班审核修复方案,审核通过完成财政评审和招投标程序后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完成后工作专班组织相关资质单位进行检查验收。生态环境损害资金使用坚持“专款专用、跟踪问效、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监察,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公开。

03以生态环境损害资金使用推动生态修复。该机制建立后,专门账户内已汇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200余万元。针对石首国家级麋鹿保护区司法修复基地内麋鹿野化种群的不断发展及其觅食需求不断扩大的现状,石首法院积极探索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补充用于修复基地“退耕还湿”项目,为“湿地精灵”麋鹿种群更具规模、更具活力的发展撑起强有力的司法保护伞。结合石首正在启动的长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项目,运用部分资金开展异地补植复绿,如在石首市上津湖小流域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项目中,配合开展湖内清淤、水生植物种植、人工湖岛建设等,有效助力本地生态环境修复。

典型意义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受损生态环境能否得到有效恢复,生态环境是否持续向好是评价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质效的重要指标。石首市人民法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打通“破坏”与“修复”的司法通道,通过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与使用实施方案,根据生态修复的实际需要,不局限于“一时”“一地”,以生态保护“一盘棋”思维,为辖区内生态保护提供有力保障,以司法之力持续保护辖区特有生态资源、辖区内的特有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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