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救命钱 为民解忧显温情
“钱已经到账,感谢法官帮我们解决了燃眉之急,现在终于可以安心治疗了!”原告邹某的家属在电话中激动地说道。近日,石首法院团山寺人民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定保险公司为交通事故受害人邹某先予执行医疗费16万元,该案从立案到申请人收到执行款仅历时4天,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温度和人文关怀。
3月23日,被告田某甲驾驶小型轿车在团山寺镇某路段行驶时撞到前方行人邹某,致邹某受伤,田某甲车辆受损。经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田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邹某被送往石首市人民医院抢救,后因伤情较重被转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截止4月6日,邹某已花费医疗费19万余元,但邹某仍然意识模糊,病情尚不稳定,后期需要继续住院治疗,邹某的家属已经无法负担邹某高额的医疗费用,故委托律师到石首法院团山寺人民法庭立案并申请先予执行。
石首法院团山寺人民法庭经审查认为,田某甲驾驶的车辆为田某乙所有,该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而申请人经济困难,不先予执行医疗费将会影响申请人的后续治疗,故裁定某保险公司先予执行用于申请人邹某继续治疗的医疗费16万元。
为让邹某尽快收到这笔救命钱,承办法官陈丽受理案件当天加班加点制作裁定书,于第二天清早赶往荆州到保险公司进行送达,并详细说明了邹某的病情及其家庭经济情况,再三嘱咐该保险公司要尽快将执行款打入法院执行款专户。两天后,邹某的家属收到了这笔款项,对法院心系百姓、为民解忧的作风感动不已,连声道谢。
现正值法院队伍教育整顿之际,为切实将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进审执工作的动力,石首市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抓手,从最困难的群众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解民忧,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