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 为纠纷化解提档加速
2024年1月,原告刘某因与被告文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至石首市人民法院团山法庭。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及时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诉前调解。调解中,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形成的鉴定意见有异议。
为高效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向当事人充分释明诉前鉴定的流程、优势、与诉讼程序的衔接等问题,在征得各方同意后迅速启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机制,组织原被告共同委托一家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对原告伤情进行了鉴定。待鉴定意见出具后,承办法官又积极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及时引入人民调解员就案件相关情况、鉴定情况等问题从法、理、情的角度组织各方进行调解。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
通过将诉前鉴定纳入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建立诉前鉴定与诉前调解衔接机制,不仅有助于降低诉讼成本,缓和双方矛盾纠纷,还有助于法院节约司法资源,缩短办案周期,提高办案效率,真正实现了“1+1>2”的解纷效果。
下一步,石首市人民法院将持续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充分运用“诉前鉴定+诉前调解”衔接机制,深度探索诉源治理、多元解纷新路径,最大限度简化解纷流程,把更多矛盾纠纷化在源头、解在诉前,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什么是“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是指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或在诉前调解过程中向法院申请,经法院审查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鉴定意见证明后,由法院依照相关程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鉴定的司法活动。
“诉前鉴定”有什么优势?
优化纠纷解决方式。通过诉前鉴定,有助于案件当事人预判诉讼风险,明确诉讼请求,选择更优的诉讼解决方式。
1.降低诉讼成本。在诉前调解阶段提出鉴定,当事人无需向法院预缴诉讼费即可将案件转入司法鉴定环节,双方在鉴定完成后,可以自行协商或法院调解,调解成功不进入诉讼阶段即可免交诉讼费。
2.提高审判效率。人民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将案件进入鉴定程序,可以为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提升法院对案件的繁简分流,促进法官高效、精准处理案件,亦可缩短案件审理周期、节约审判资源,避免诉讼中鉴定造成当事人长时间等待。
怎么申请“诉前鉴定”?
“诉前鉴定”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诉前鉴定。如一方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法院将征询另一方意见,在当事人均同意的情形下进入“诉前鉴定”程序。
哪些纠纷可以申请“诉前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下列纠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委托开展诉前鉴定: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产品责任纠纷;
(七)买卖合同纠纷;
(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九)其他适宜进行诉前鉴定的纠纷。
“诉前鉴定”如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