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同款”!擅用明星肖像,小心侵权又赔钱!

发布时间:2024-03-18 点击数量:114

近年来,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不少商家将“明星代言”“明星同款”作为提升销量的法宝,然而,未经明星授权使用明星肖像“蹭热度”“引流量”将构成侵权。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某知名演员诉某网店侵犯肖像权纠纷案。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时10天,且从立案到应诉送达、调解及文书送达均在网上进行操作,被侵权人足不出户就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极大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小美(化名)系我国知名影视演员,发现自己的照片被某网店店主用于淘宝店铺的商品页面,并在商品名称上注明:小美同款。但小美并未授权给该店铺,小美认为其肖像权受到了侵害,故一纸诉状将该网店店主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被告淘宝店铺中含有小美肖像的图片,赔偿其经济、精神损失,并承担其维权所产生的成本。

新厂法庭在承办该案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与被告取得了联系,被告承认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原告的头像“带货”,但其认为小美“带货”的商品并未实际售出,其并未实际获利。承办法官向其释明,《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进行了丰富和完善,肖像权侵权不以“营利”为必要条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被告在认知自己行为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后,意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妥并主动提出向原告赔礼道歉,但自己经济能力有限实在无力支付原告提出的赔偿金额。后承办法官又积极与原告联系,告知被告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将店铺中含有小美肖像的图片进行删除,希望原告能够酌情考虑。后在承办法官不懈沟通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拿到调解书当日,被告就主动按照调解书载明的自动履行提示书提示履行了赔偿义务,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当个人肖像权被侵害时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

向侵权行为的平台、网站、视频类的相关第三方要求其采取删除、断开链接等方式来维护权益;

保留好证据的情况下通过诉讼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