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石首市税务局发放执行案款信息的公示
为进一步规范执行案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确保执行案款发放规范有序、及时高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及《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案款监管的实施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现将向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石首市税务局发放执行案款信息予以公示。
案号:(2025)鄂1081执772号
移送执行单位: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郑俊等十人
案外人:国家税务总局石首市税务局
发放金额:26382.81元
公示原因:对被执行人的车辆进行司法拍卖后,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滞纳金。
公示期间:公示期间为7个工作日,自2026年3月19日至2026年3月27日止。
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执行案款发放存在异议,应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意见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示。
联系人:张捷
联系电话:0716-7896753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
2026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