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捞螺蛳犯法?石首法院审理2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0-07-23 点击数量: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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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石首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余某、徐某等23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公诉机关查明,2018年至2019年,被告余某多次组织谢某、陈某、崔某、付某等20人在洪湖市内荆河段(小港河)使用“底拖网”捕捞螺蛳,同时余某雇请徐某、陈某记账、称量、监督清洗螺蛳,并支付报酬。2018年3月、6月,余某组织多人捕捞并收购螺蛳663765公斤。2019年3月,余某组织多人捕捞并收购贩卖螺蛳获款共计60.29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在禁渔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公诉机关委托荆州市农业农村局专家对23名被告在上述河段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情况和替代性修复措施问题进行论证,专家评估意见为:底拖网是一种竭泽而渔的掠夺捕捞方式,大大超过了渔业资源的承受能力。螺蛳为大型底栖动物中的单壳类软体动物,作为构成生态链和生态平衡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防治水域污染的功能,过度捕捞会损害江河湖泊的环境,加大环境资源修复的难度。结合该案捕捞螺蛳重量及长江中游主要经济鱼类种类组成,建议采用直放流成鱼和幼鱼或放流同等价值鱼苗与生态环境修复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损水体进行修复,修复费用为218000元。案发后,余某等23人对已造成的水域生物资源损害没有采取任何修复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的状态,据此,公诉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庭审中,23名被告人均当庭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期宣判。

    近年来,石首法院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组建生态环境保护审判庭,严厉打击涉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同时,积极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形成强大震慑。下一阶段,石首法院还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体制机制建设,为维护长江沿岸生态环境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