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志坚院长在石首法院开庭审理王某故意伤害案
近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肖志坚在石首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王某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1日,在石首某夜总会大厅,被告人王某的同伙被吸食了K粉和醉酒后的被害人郑某撞到,双方扭打在一起。被打后的郑某心中不服,叫同伴帮忙,在双方再次发生扭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用匕首捅了被害人郑某颈部一刀、背部一刀,王某的同伙余某(已判刑)捅了被害人右小腿三刀,后郑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2010年9月7日,王某及同伙徐某(已判刑)因琐事欲对李某进行报复,两人在石首某网吧二楼将李某颈部和右肩部砍伤,在下楼过程中与刘某发生言语冲突,两人又将刘某右肩部、右臂部砍伤,后逃离现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前,肖志坚院长与合议庭成员一起研究案情,拟定了庭审提纲。庭审中,作为审判长的他准确归纳争议焦点,组织控辩双方围绕全案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和充分辩论。整个庭审过程严谨规范、节奏紧凑、程序公正,该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