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法院干部人事管理规范(修订)

发布时间:2015-02-06 点击数量:4840

 

    第一条   石首市人民法院干部人事工作,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实行党组讨论、集体决定,推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大年轻干警培养选拔力度,努力构建稳步推进、规范有序、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工作机制。

    第二条   推行竞争性选拔用人办法,中层干部缺位原则上实行竞争上岗制度,竞争上岗办法视具体岗位另行制定。

    第三条   推行中层正职轮岗制度。在同一部门中层正职岗位上任职满5年的原则上进行轮岗,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轮岗。轮岗交流既可以在机关庭科室与机关庭科室或人民法庭与人民法庭之间进行,也可在机关庭科室与人民法庭之间进行。

    第四条   加强对中层正职年度履职情况例行考察,考察办法按照《石首市人民法院对中层正职年度履职情况例行考察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施办法》(石法发[2009]42号)执行。

    第五条   坚持凭实绩用干部,进一步健全完善各庭室及干警个人绩效考核办法,建立一岗双责制度,凡工作业绩较为落后的,实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工作业绩落后的,根据情况实行组织调整。

    第六条   加大年轻干警培养力度。努力提升年轻干警综合素质,加强年轻干警教育培训,促进年轻干警快速成长。鼓励年轻干警到基层加强实践锻炼,35岁以下从事审判、执行业务的年轻干警必须到基层法庭工作2年以上,提任副庭长职务人选从具有基层法庭工作经历的法官中产生。对服从组织安排到江北等交通不便的基层法庭工作的年轻干警,在职务调整、调动、晋升时优先考虑。

    第七条   干警通过招考等途径合理流动调离本院的,除组织推荐外,必须在本院工作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否则,不予同意。在本院工作已满5年最低服务年限的干警,报考其他单位的,必须在笔试前向政治处书面报告备案,否则,亦不予同意。

    第八条   严明组织纪律。干警自觉做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党组形成的决议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对党组或庭室布置安排的各项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认真履职,杜绝“为官不为”现象,对“为官不为”者,实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

    第九条   严格干部人事调整纪律。党组研究决定调整变动的干警必须无条件地服从院党组的决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新的工作岗位履职,对不服从调配者,给予组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