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开启量刑规范化第一庭

发布时间:2011-10-25 点击数量:1486

    10月13日上午九时,石首市人民法院组织了一场量刑规范化观摩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朱某盗窃一案,市人大领导亲临庭审现场,部分人民陪审员和执法监督员参加旁听,至此,我院刑事审判量刑规范化正式开启。

    被告人朱某,湖北公安县人,曾于2000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至6月期间,朱某窜到本市城区,采取撬锁的方式盗窃作案七起,盗得摩托车七辆,于6月24日晚8时作案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庭审过程中,朱某对其所犯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石首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其盗车辆的价格鉴定共计22400元过高,但自己无证据向法庭出示,合议庭遂告知公诉机关重点对物价鉴定进行举证说明。审判长主持犯罪事实的调查后增加了量刑事实的调查,鉴于被告认罪,庭审很快进入以前庭审中没有的“量刑辩论程序”,审判长首先请公诉人发表量刑意见。

    公诉人提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系流窜作案,有前科,应当依照《刑法》264条的规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具有部分退赃,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盗窃其余六辆摩托车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朱某对公诉人的量刑意见没有异议。

    经合议庭评议,当庭对朱某犯盗窃罪一案作出判决。宣判时审判长专门就量刑问题当庭释明:被告人朱某盗窃数额达22400元,以两万元为界确定量刑起点三年六个月,犯罪数额超基数2400元,增加量刑2个月;流窜作案,增加基准刑的25%,多次作案,增加基准刑的25%,有前科,增加基准刑的5%;部分退赃,减少基准刑的5%,坦白同种犯罪事实,减少基准刑的15%,当庭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的10%。故本案最后判处被告朱某有期徒刑54个月即四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