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法院成功调解两起交通肇事

发布时间:2017-01-03 点击数量:759

近日,我院刑事审判庭在审理的两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充分运用调解方法,使被告人在开庭前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化解了双方的矛盾,切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我院依法审结左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被告人左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就附带民事部分,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2016年1月19日,被告人左某持G证驾驶大中型拖拉机沿211省道由西向东行至本市东升镇毕家塘村二组路段时,因违反交通规则,占道行驶且未降低行驶速度,与对向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李某及其车辆倒地。事故当天,李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石首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此死者的亲属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本院判处被告人左某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付长青了解到,被告人左某家中十分困难,其父母亲已经过世,孩子年龄尚小,老婆是外地人,在案发后也失去联系,虽然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也表示愿意赔偿,但是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提出的数额相差巨大。在全面了解情况后,付长青积极做好原、被告双方亲属的工作,最终被告人左某的姑妈和表兄自愿筹集十多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左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我院依法审结赵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被告人赵某被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赵某饮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沿22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本市新厂镇三元沟村六组路段时,因观察不力、疏忽大意,将其车前与其同向步行的余某撞倒,造成被害人余某当场死亡。经荆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液中乙醇检测含量为23mg/100ml,属酒后驾驶。经石首市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赵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本院判处被告人赵某赔偿被害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根据法院调查,被告人赵某系残疾人,小孩才十岁,正在上学,父母亲均已七十多岁,体弱多病,与其他亲戚的关系也不融洽,没有赔偿能力。承办法官付长青鉴于此情况,费劲心力多方协调,最终被告人的二姐和表兄自愿筹集十多万元赔偿被害人家属,被告人赵某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近年来,我院刑庭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注重发挥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调解力度,将调解贯穿到庭审前、庭审中和庭审后,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的损失,切实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