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时代下民营经济创新转型存在的民事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1-07-05 点击数量:2770

论文提要:

互联网的跨时空性、高流通性等特点加深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如今互联网背景下电商经济发展,不仅扩大了市场,刺激了消费,也为我国民营经济企业带来了新机遇、新挑战。保持传统民营经济的发展模式显然已经不适应当下社会的发展。步入互联网的民营经济,也因互联网的特性引发了各类民事法律问题。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下,如何解决好互联网时代背景中民营经济创新转型所产生的民事法律问题,需要我们不断的研究、规范。

(全文共7532字)

关键词:民营经济 互联网 电商经济 经济转型

 

 

主要创新观点:

如今我国的电商相关法律不断完善,但还没有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不利于民营经济创新转型发展,我国需以宪法为基础,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加大公众的参与度,听取公众的意见,科学立法。顺应时代的潮流,对已经无法符合如今需求的法律、法规进行删除或修改,以保证法律的实用性。同时,可以专门建立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专业的团队,加强应急处突能力,来更好地对紧急事件加强管控、进行处理。另外,提高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加强行业组织的自治管理能力,帮助民营经济创新转型发展

 

以下正文:

 

一、互联网时代背景下民营经济创新转型的概念及意义

(一)民营经济创新转型的有关内涵

针对民营经济的概念,不同的学说有不同的说法,在法律上并没有对民营经济进行具体的划分。现在较为认可的一种说法认为,民营经济是指除去国有经济、国有控股、集体经济、外商、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的经济组织,主要包含有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说:“我国民营企业数量超过2700万家,个体工商户超过6500万户,注册资本超过165万亿元。概括起来说,民营经济具有‘五六七八九’的特征。”[1]由此可见,民营经济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转型是指经济从一种经济运行状态转向另一种经济的运行状态,是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方向的转变。民营经济转型,是为了更好的顺应当下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为了更好的进行资源的合理配置。

民营经济创新转型笔者认为主要受以下三个方面影响,一是受到民营经济自身经验能力的影响,在民营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为了顺应经济、社会的需求,民营经济自我革命,自我改变,形成了适合自己创新转型的方式方法,从而量变到质变,进行民营经济创新转型;二是受到自身技术创新的影响,为了加强自身核心竞争力,民营经济技术创新,形成其他经济主体还未拥有的技术能力,从而创新转型;三是受到外部政策与大环境下经济发展的影响,国家政策亦是民营经济创新转型的重要影响因素,良好的政策,可以让民营经济保持活力,而为了在市场中自身得以生存,为了在复杂多样的经济形态中脱颖而出,民营经济进行创新转型。

无论是基于民营经济自身的需要,又或是基于外部环境的影响推动,民营经济创新转型不仅可以实现良好的资源配置,更能使我国民营经济在世界经济环境中具有更强的竞争能力。

(二)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民营经济

互联网又称网际网路,始源于1969年的美国,当时主要用作于军事链接。经过不断的发展,逐渐成为如今我们所熟知的互联网模式。现在的网络,已经不再是最初我们认识的由数据比特(bit)组合成的虚拟数字世界。日常生活中的许多事物都可以在网络上解决,小到吃穿住行,大到参与立法活动等等。

俨然,网络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作为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拘泥于对城市,也包括了农村对于网络的建设。使得网络得以迅速的发展,普及范围也不断扩大。再加上科技的日新月异,手机也成为了我们参与互联网活动的重要工具之一。

1.互联网的特征

第一,互联网具有跨时空性的特点。互联网不仅仅局限于某一个地方,某一个网络,或是某一段时间。世界上各个地方都可以在本国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信息,甚至可以获取多年前的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互联网具有平等性、自由性的特点。在此笔者所述平等、自由并非突破了法律的约束,相反,在互联网中,我们依然受到法律的制约,享受到法律的保护。这里所说的平等性、自由性是指,在互联网中,无论年龄的大小,无论文化的高低,无论职业的差异,在同等的条件下,每个人接收到的信息是相同的,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去转载、发表信息。

第三,互联网具有大数据、高流通性的特点。如今的互联网,云端数据的崛起,让更多的数据得以保存,民营经济可以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从而对自身发展找到出路。互联网的高流通性表现在网络速度增强,也表现在如今越来越便捷的各类应用程序,突破了传统媒体对消息发表者的限制,让每个人都成为了移动的媒体。

2.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的传统民营经济

互联网为当今的我们带来的极大的便利,人们的日常活动皆可以通过互联网来进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显示:“截止到2017年7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7.51亿,占全球网民的五分之一,手机网民规模达7.2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4.3%。”[2]互联网从一个虚拟世界,逐渐走进了人们的生活。

我国传统的民营经济模式为:生产厂家——各级分销商——到消费者,这样的模式有其优势,但也存在极大的问题,一是,商品通过层层环节,利润被层层瓜分;二是,如此模式,对于商品的推销具有很强的滞后性,若企业本身拥有强大而完善的生产销售链条,可以尽量避免,但通常来讲,在此模式下的民营经济,每个环节都是独立的,为了自身更多的利益,容易出现卡要的情况,导致产品推销滞后,错失最好的销售时机。

在互联网背景下,这些传统民营经济的弊端得到了明显的解决。因互联网本身的特点,得以让产品可以更快的在世界得到推广,也可以让更多的潜在的人群成为产品的分销商,如微商等。这样得以让商品更快的流通,产品得到宣传,拥有更多的消费群体,从而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能力、消费需求也在提升,为了适应,也为了拥有更大的市场,更多的消费者,传统的民营经济必然会与互联网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互联网将产品摆放在一起,让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性价比更高的产品自然会得到更多消费者的青睐。也正是因为如此,民营经济若想在市场中占有更高的份额,要将落后的管理方式,落后的经营模式,落后的生产技术加以改变。这种改变促使这民营经济的创新转型。

互联网为产业链的各个环节提供了便利,也为民营经济之间的交流合作提供的契机。互联网的大数据,沟通交流的便利,会让企业看到更多的市场需求,看到商业机会,选择更有利的合作伙伴,获得更多的利润。

自然,在互联网带来的种种便利、机会背后,也正因为互联网本身的特性,也会不可避免的带来风险。

(三)互联网背景下的主要电子商务模式

“转型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战略选择,是企业保持竞争力或是抑制衰退重构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互联网已经与贸易全球化、金融全球化等为标志性特征的经济全球化充分结合在一起,必然对全球的经济活动产生强制作用。[3]在当下的互联网背景中,民营经济创新转型进入互联网的经营模式主要有O2O、C2C、B2C、B2B等。

O2O模式又称离线商务模式,是指通过互联网线上营销、购买,来带动线下实体经济。常见的做法有,通过互联网提供更加便宜实惠的价格、折扣、活动,或将实体经济的活动在互联网上宣传,来刺激消费,把互联网中的消费者转变为自己线下消费者。例如美团、饿了么等app网络平台上,商家往往会提供折扣、预约、代金券吸引顾客前往实体店进行消费。

C2C模式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商务模式,也就是消费者之间个人的电子商务行为。在这种模式中,最典型的就是淘宝。淘宝为个体经济提供了方便,带动了个体民营经济的转型发展。这种模式下,对于商家而言,入门门槛比之传统民营经济低,资金要求也远远低于传统民营经济对资金的需求量,推动了个体经济的发展。

B2C模式是商家对个人的商务模式。这种方式有效的避免了传统民营经济模式下层层瓜分的情况,辅之愈渐完善的快递物流行业,更是节约了民营经济的开支成本。

B2B模式也就是互联网下企业与企业之间信息联通、开展交易合作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商品的供应双方都是商家,商家利用互联网的平台、技术,沟通交流完成商务交易。传统的民营经济模式里,商家寻找合作对象极易受到地域、信息匮乏、消息不对称等多方面因素限制。但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产生的B2B模式中,有利于企业之间交流合作。

二、浅析互联网背景下民营经济创新转型存在的民事法律问题及成因

根据CNNIC发布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数据统计表示:“截至2018年12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达6.10亿,年增长率为14.4%,网民使用率为73.6%。截至2018年12月,我国手机网络支付用户规模达5.83亿,年增长率为10.7%,手机网民使用率达71.4%。网民在线下消费时使用手机网络支付的比例由2017年底的65.5%提升至67.2%。[4]

在这样大机遇中,民营经济创新转型,适应互联网时代的需求,取得不小的成功,同时也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互联网背景下民营经济创新转型存在的民事法律问题

1.互联网背景下民营经济与消费者之间的民事法律问题

网络购物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的常态,在网络上我们不难看见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2018年7月12日,央视315晚会上曝光“饿了么”平台上存在商家上传虚假实体店铺照片、虚构商家实体店地址,有的商家甚至是无证入驻“饿了么”平台等欺骗消费者、服务平台的行为。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利益,也损害了平台及其他商家在消费者心中的信誉。既涉及到了消费者权利保护的民事法律问题,也涉及到了民事合同法律问题,甚至会涉及到有关刑事法律问题。

在生活中,笔者常听见这样的‘节俭’妙招,说的是利用网络购物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便利,提前购买自己需要的商品,在当天使用完毕后进行退还。甚至利用物流这个中间环节,假称自己并未收到商品,从而退款。如此以来的经济损失便落到了商家本身。

2.互联网背景下民营经济与劳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问题

有的民营企业为了节约成本、节约场地,对于部分员工的招聘也是通过互联网进行。这些劳动者不用前往企业所在地上班,只需要在自己家,只需要链接网络,就可以工作,实现劳动价值。虽是便利也给劳动者与民营经济主体之间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在互联网中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首先劳动者要确定该用工单位成立劳动法所规范的用人单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次双方之间要确有劳动事实存在。再次便是签订了劳动合同。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劳动者仅仅通过用人单位所提供的信息是无法断定该用人单位信息的真实性,这也就为用人单位是否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用人单位在辨别上增添了难度。同时,互联网上签订劳动合同,有的是通过纸质文档进行邮寄送达来签订合同,而有的则是直接通过电子合同进行签订。若用人单位对电子合同的真实性予以否认,劳动者又难以对劳动事实进行举证,该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将难以确认。

在互联网上进行工作,劳动者无需亲自到用人单位上班,劳动者可以进行多分工作,来获取更多的劳动报酬。但这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就会有潜在的风险。劳动者可能获知用人单位的秘密的同时在与该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3.互联网背景下民营经济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法律问题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既有传统不正当竞争关系的延伸,包括:商业诋毁、虚假宣传等。也有互联网新型的不正当竞争关系,最典型的有:搜索引擎竞价排名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软件之间恶意卸载等影响用户电子产品性能的不正当竞争、浏览器屏蔽其他商业主体在网络平台上合法投放广告的不正当竞争等等。

最典型的,便是‘3Q大战’,也就是曾热极一时的360腾讯之争。起因是因为腾讯推出QQ医生,并在春节期间强制推广,因产品不成熟用户使用率降低,市场份额也随之减少。后QQ医生更名为QQ电脑管家,其功能更加全面,涵盖360安全卫士的主流功能。且QQ拥有庞大的用户基础,直接威胁360在网络安全领域的生存地位,从而引发了双方之间长达四年的‘斗争’。期间,腾讯向QQ用户推广公开信,信中称: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强迫着用户做二选一的选择题,严重干扰了用户的选择权。

(二)问题形成的原因

1.与缺乏前瞻性有关

目前,我国对于处理解决互联网背景下民营经济相关法律问题,几乎都是在事件发生之后,且造成了一定规模影响,才想到去如何处理解决。这样就导致了我国无论是对应的立法还是治理方式均存在滞后性。我们理所当然的觉得问题的出现时具有时代性的,这样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滞后性是必然存在的,事后解决不存在任何问题。但同时我们也知道有些问题的发生所产生的影响之大,我们很难去事后将其抚平。事实上,许多事情我们是可以预先预判到的,在这种时候,我们完全有责任,也有能力去把可能发生的事情最小伤害化。

2.与网络自身特点有关

互联网拥有开放性、无边界性、平等性、隐匿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也是形成网络社会问题的原因。

网络的开放性,使信息没有边界的,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被获取。这也为信息的扩大传播提供了便利。在传播中,又因为网络的无边界性,消息传播的范围无法估量,也无法控制。再加上网络的平等性,无论是谁都可以使用网络,在网络上发表自己的观点、见解,发布消息。它不同于传统的媒体,对于信息的传播者有各项要求。汇聚在网络上的人,文化素养、社会层级,从事的工作千差万别,对事物的认识水平也千差万别。网络的隐匿性,让人们更加畅所欲言,没有像现实生活中道德直接约束。让我们很难在生活中判断一个人在网络上是一个怎么样的人。

三、为促进民营经济创新转型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最为直观的行为准则。如今我国的电商相关法律不断的完善,但大都一点为主,哪疼治哪。建立完善的立法体系,从根本开始,如同枝叶一般,不断的扩张,形成网络法律完整脉络,然后再根据具体的事情、事件,不断的去扩充。从法律到行政法规,和各个违章制度,建立一个完整的,有层次的法律体系,由粗到细。从网络本身,到政府自身的职责,到经营者,再到网民。一步一步的涉及到细枝末节。那么如何完善立法体系?

第一,可以在宪法层面上,对互联网背景下电商民营经济治理的必要性,重要性加以诠释说明,为我国大框架下的法律体系加强完善。且宪法是法律的根本,法律的制定也必须要符合宪法的规定,在制定、完善网络法律的过程中,要以宪法为基础。

第二,在立法过程中可以加大公众的参与度,听取公众的意见,科学立法。不但加强了公众对法律的认可,也加强了对政府和法律的权威。广听广吸收,知道可能遗漏的点,完善法律。

第三,顺应时代的潮流,对已经无法符合如今需求的法律、法规进行删除或修改,以保证法律的实用性。

第四,加强应急处突的处理能力,提前做好可能发生的事故的相关预案。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时候,政府对于民营经济在互联网上突然出现的问题,是一种被动状态,出现了才治理,这样对维护民营经济稳定极为不利。加强应急处突能力,可以专门建立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专业的团队,来更好的对紧急事件加强管控、处理能力。维护市场秩序。

(二)提高政府的管理、服务职能

政府对于网络社会的管理是必要的。但面对网络社会这样复杂的问题,提升政府的行政能力有助于网络社会环境的稳定。

第一,加强政府部门职能的分工。政府职能部门分工不明确,容易出现职责推诿的情况。明确职能部门的分工,首先可以减少该情况的出现,其次,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管理,逐渐的专业化,也将提高工作的效率。

第二,建立专门的管理部门,组织专业队伍,培养复合型人才。为网络社会治理,提供专门、专业的队伍。

第三,针对电子合同真实性问题,可以成立专门的网站、软件。民营经济主体通过网站、软件拟定电子合同,合同具有特定的防伪标示,同时在系统后台中存储。签订好的电子合同同样经过系统备份、保存。笔者认为,此类系统、软件由行政机关进行管理、研发为宜。相对于企业自行研发,行政机关更加具有中立性、公示性、权威性。更能够保证合同的真实性,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

(三)增强法院案件审理职能

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维护法律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复杂多样的互联网时代下,法院发挥着重要作用。时代的进步,新型案件的增加,为法院的审判工作提高难度,要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情况,法院工作任重道远。

第一,积极应对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法院作为处理民事问题的重要窗口,在如今人民法律意识逐渐加强的时期,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会在法院得到及时展现。我们法院的同志不能畏惧新点、难点问题,而是应当顺应时代,迎难而上,解决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解决冲突,为后期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打下基础,也能及时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

第二,增强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真相的职能。互联网有其技术性、虚拟性等特点,在互联网中产生的有关民营经济产生的法律问题,必然有双方当事人对于证据调取能力的不平等性,甚至有些数据证据保存于第三方,案件事实真相难以查明。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了维护民营经济发展,为了维护人民的权利,增强法院调查案件事实真相,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

(四)加强行业组织的自治管理能力

行业组织,是最了解本行业发展情况和发展前景的组织,他们清晰明了的知道,本行业存在的问题。并相对于其他治理主体而言,更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发挥好行业组织的自治能力有助于民营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加强行业组织自治能力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给予更多的行业组织自治的权力能力。不是要求完全的放权放任,而是让行业组织自身有更多的权力灵活的处理行业内部的事情。同时政府和用户等加强监督,即时管理,规避因权力给予而出现的问题,保证行业组织自治的合法、合理。

第二,网络行业组织加强自身的能力。网络行业组织,是相关功能群体的集合。提高自身的能力,有助于网络行业组织对行业的管理能力,同时也有助于网络行业组织在行业内的威信力。

网络行业组织积极加强与政府间的合作。这是一个互利共赢的局面。网络行业组织可以获得更好的政府指导与信息,及时的调整行业前行的方案,更加清楚前进的方向。同时也能保持好与国家之间的步伐,符合国家要求。而政府与网络行业组织合作,也有利于加强对网络行业的了解,制定出更加符合情况的方案。


 

 

参考文献

[1]习近平.2018年11月日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2018

[2]CNNIC:2017年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7.

[3]王鹏.互联网时代传统企业的转型——以三胞集团为例[D].东南大学,2017.

[4]CNNIC:2019年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9.

 



[1] 习近平.2018年11月日民营企业座谈会讲话.2018

[2] CNNIC:2017年第4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7.

[3] 王鹏.互联网时代传统企业的转型——以三胞集团为例[D].东南大学,2017.

[4] CNNIC:2019年第4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