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舆论监督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5-02-09 点击数量:7703

论文提要:

法学家德沃金曾言:任何国家部门都不比法院更为重要,也没有一个国家部门会像法院那样受到公民那么彻底的误解。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司法公信力偏低不仅为法律实务界所关注,而且也是法律理论界研究的重大课题,司法公信力建设不仅是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任务,而且也是全社会的事情。如今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举足轻重,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却严重损坏了司法公信力,如何化解舆论危机,改变这种被动状况,是现阶段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重要任务之一。本文通过界定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分析舆论监督对司法公信力产生的正面影响和负面影响,从如何应对舆论危机出发提出建设司法公信力的可行建议。

(全文字数共6172字)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舆论监督,舆论危机

以下正文:

一、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概念

“公信力”accountability源于拉丁语credere,意指为某一件事进行报告、解释和辩护的责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并接受质询。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众对公共机关和公共权力所表现出的一种包括公平、正义、效率、道德、民主、责任等内容在内的信任力。它是一种社会系统信任,同时也是公共权威的真实表达。[1]如何准确阐释司法公信力的词语内涵,应当从司法受众心理角度来理解,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民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民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2]。由此可见,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是司法公信力词语内涵的核心要素,体现着司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所应当具备的权威性。司法公信力的内在蕴含具有多层次性,从构成要素上看,司法公信力包括四个基本层次:一是对司法主体的尊重,因为公正,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和及其成员发自内心的尊重;二是对司法程序的遵从,因为程序公开透明,社会公众自觉遵守在认定案件事实、适用法律上的程序规则;三是对司法自制力和排除力的信赖,因为中立,社会公众感知并相信司法者具有必要的自我约束能力而不易为外部诱惑、压力及个人情绪、欲望所左右,相信司法机关具有排除一切外界施加的不当干扰和非法妨害的能力;四是对司法裁判的认同,因为司法裁判具有可接受性,社会公众认同司法裁判的强制力并自愿接受其拘束。

二、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的影响

舆论监督是一定社会群体对社会现实普遍的、共同的意见,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转型期的中国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公众不仅仅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传播媒介,还可以通过电脑、手机等新兴传播媒介,通过QQ、微博、微信等软件在短时间向数以亿计的人群、向世界表达自己对于司法活动的观点。如此看来,舆论监督对于司法活动产生了愈来愈重要的影响力。

(一)舆论监督的正面影响

舆论对司法的监督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我国司法机关对待舆论监督的态度越来越开放开明,2009年12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就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而且,最高法院作为最高的司法机关,确立或肯定了司法报道、评论乃至一般新闻报道,新闻评论的基本标准,在观念和制度上都体现了一种进步。另外,舆论监督在扩大办案效果,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促进司法人员的廉洁自律,文明办案方面都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在今日中国,社会舆论成为推动社会和谐,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健康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在舆论的强大压力及公众的密切关注下,司法机关会在每个案件上更加慎重,以引人注目的广州“许霆案”为例,从初审被判无期到重审改判五年,两次判决的天壤之别,不能不说是在社会舆论巨大压力下的结果。因此,舆论监督确实是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强大的助推器。

(二)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

近年来,虽然我国司法改革在稳步推进,但司法公信力偏低这一顽疾一直未能治愈,当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如果放任群众对司法不加区别地进行指责,嘲笑甚至诋毁,的确是一种舆论监督,却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这也对公信力造成了舆论危机。

1、舆论监督对公信力造成负面影响的主要方式

舆论监督的负面影响会对公信力产生舆论危机,危机产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热点案件“靶子效应”。受到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案件主要集中在司法审判的几个重要领域,例如,存在暴力取证、刑讯逼供、作伪证等案件,如赵作海案、佘祥林案、李庄案等;存在阶层矛盾与冲突的案件,如胡斌飙车案、邓玉娇案、“我爸是李刚”事件等;存在法律与道德冲突的案件,如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彭宇案等;存在法律与情理冲突的案件,如许霆案、梁丽捡金案、吴英案等。热点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例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金融犯罪等,其次是民事侵权、婚姻继承纠纷,以及行政拆迁和国家赔偿纠纷,其“靶子效应”非常明显。如今在公众焦点中只要出现影响较大的涉及官一官二代,富一富二代等关键字眼的案件,不管真相如何,基本就会有舆论逼宫司法的现象,极大影响了独立的法官裁判,此时司法审判和法官言行稍有不慎,就很容易成为社会舆论的攻击目标。

(2)社会舆论“放大镜效应”。伴随着网络的普及,新媒体已经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党刊纸媒与网络两个舆论场的格局已经形成。网站、论坛、微博等形式的信息渠道让公众可以对任何热点案件进行全方位监督和发表意见。网络社会信息“无限制过滤”切断了不同经验之间的对话,使得正面舆论与负面舆论的交锋过程中,负面舆论常常轻而易举地压倒正面舆论,因而以讹传讹现象极易发生。在这个舆论世界里,真相在公众之间难以被澄清,而某些负面因素常常被随意放大。有关法院的负面舆论总是比正面舆论更容易激起听众的响应,大量的非理性的发泄性言论由产生。

2、产生舆论危机的主要原因

舆论危机的产生,源于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不信任,而不信任的原因产生的原因有司法体制、社会环境等多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司法公开透明度不够,司法的公开透明是司法公信力的源泉。如果正义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大家能够了解司法的进程,就会消除一些误会,也能够监督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办案,防止其偏离轨道、滥用权力。虽然我们在审判公开、检务公开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在公开、透明的内容与范围上还应更具有实质性。在传统观念和制度惯性影响下,整个司法过程对社会还处于不够开放的现状,这直接影响了司法的亲和力,也伤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2)司法人员素质的影响。随着依法治国步伐的加快,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越来越高, 但由于法官自身的不足,导致了公众对法院的不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少数法官政治、业务素质低,无法适应公正、高效司法的需要。二是个别案件裁判不公、久拖不决,个别法官执法不廉洁等,引起当事人不满。三是法院基本设施、执法条件、环境卫生方面存在问题,让公众对公正司法产生怀疑。

(3)司法形象的偏差。近年来社会上有三种错误观念,将司法万能化:一是不懂得司法权力的有限性,对司法机关施加了一些不必要的影响和责任;二是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三是不懂得诉讼权利的时效性,导致有理而无法胜诉。司法权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当下我国的国情中,都是有局限的,如果让司法跨越其应有的界限去承担其他社会机制的任务,那么公众对其他社会机制的不满会转嫁到司法上,从而使司法成为众矢之的,更无权威可言。[3]如空巢老人要求不孝儿女常回家看看,债权过了时效却要求法院判债务人还钱,债务人没钱还债债主拿着法院判决要求法院偿还。一旦法院不能达到当事人的要求,当事人就会在法院大吵大闹。宣传的不深入、引导的不到位导致法院虽然在审判实践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却没有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和赞誉,削弱了司法公信力,直接影响了审判的社会效果。

(4)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由于受社会一些缺乏诚信事件的影响,让群众从整体上对政府机关产生排斥心理,法院自然也包含在内。加之“官本位”思想作祟,不少当事人,从诉讼之日起,就开始多方找关系,对法院公信力带来负面影响。还有历史遗留下来的一些观念及说法,使得部分当事人败诉后, 总怀疑是承办法官得了好处。所以建立诚信的大环境,是司法公信力得以真正提高,司法权威得以真正树立的外在条件,只有社会各方面的和谐发展,法治的进步才能最终实现。

(5)公众缺少法律信仰。司法公信力不强与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密不可分。公众缺少法律信仰使司法公信力难以迅速养成。中国文化强调以和为贵,无讼的法律观使人们不愿意与司法产生联系,司法留给人的印象大多是专制、严酷。这种偏见已成为一种潜意识的文化认同,深深定格在中国人对司法的历史记忆深处。随着社会发展和转型,我国各类信访活动爆发了前所未有的洪峰,其中涉诉涉法信访数量居高不下。

三、正确面对舆论危机,提高司法公信力

从破除舆论监督负面影响的角度出发,司法公信力的生成路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主动应战-发挥法院宣传能动性

1、建立应对舆论危机专门机构

各级法院可以建立专门机构应对应对舆论危机,及时收集各类负面信息,对外积极应对媒体及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当言论,引导舆论尊重法律、相信法院、树立法律权威,建立声誉危机管理机制,对内来说,要正形象、树声誉,除了追求司法公正外,人民法院应从细节做起,一点一滴树立良好声誉,比如规范法官制服穿着和司法礼仪等,以良好的形象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2、破除公众“司法万能”观点

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一定程度上源于司法形象的偏差,即公众对司法功能的期望值过高,而忽略了司法权的有限性。司法权的有限性是指司法作用于社会的范围、方式、效果以及实施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4]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尊重其他纠纷解决方式。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他纠纷解决方式实际上是一种消极性规定甚至是排斥。例如,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仍可以无理由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或撤销,致使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被架空,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纠纷的功能被歧视。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应在立法上明确规定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后再起诉的立案条件,从而在立法上体现对人民调解的尊重。因此,为重塑司法公信力,应重视其他纠纷解决方式,让司法真正成为最后一道防线,而不是最前线。二是注重做好释明工作。不信任往往源自不了解,当事人对司法的不满,很多情况下是由于其对司法规律、相关程序规定的不了解。因此,在立案阶段,法官应提示当事人诉讼风险,以及是否有其他更合适的纠纷解决办法,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 在案件审理阶段,对诉讼能力薄弱的当事人,法官应承担起一定的教育作用,告知当事人相关证据规则、诉讼流程,引导当事人对程序正义的认知,而非简单地追求实体正义,因为在实体正义多元化、主观化的情况下,程序正义对司法公信力的塑造有积极的影响;在案件判决后,法官应做好判后答疑、释法的工作,让当事人理解裁判的法律依据及思路,最大限度地使当事人认可裁判结果。三是调整宣传策略。在法院对外宣传方面,过于强调司法的为民解忧的功能,给公众留下“司法万能”、“包治百病”的形象。司法部门应调整这一宣传思路,发挥舆论引导作用,纠正对纠纷报道的简单、片面甚至娱乐化的倾向,侧重向公众传递司法的专业化、职业化、精细化特点,使公众对司法的性质有所了解,同时理解在某些疑难案件中,裁判结果的非唯一性,在宣传中引导公众理性看待司法,特别是司法的局限性。

3、培养公众法律信仰

哈罗德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同时,“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为僵死的教条”。[5]法律信仰对于法治的真正实现须臾不可少,司法公信力若没有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亦将寸步难行。在一个没有司法至上传统的国家,使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威形成心理认同,是一种文化层面的构建。一切源于文化,一切又必须通过文化解决。从社会文化的维度,生成足以抵御各种责难的司法公信力,必然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各种要素之间不断地碰撞、融合与互动,最终才能整合为一个相对稳定文化形态。在具体提升公民法律素养方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坚持普法教育,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法治精神的培养,让公民真正了解法制社会所蕴含的核心理念,让公民切身体会到自身的权利得到保护,自己的意愿得到尊重。要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分类、分层教育;二是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介进行舆论导向,充分利用重大法治事件的影响力,使法治观念潜移默化,深处人心;三是公民法律信仰提升有赖于大的法治环境,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这会大大增强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从而树立起法治精神来。

(二)司法公开-重塑法院形象

1、实行庭审网络直播。

实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是公开审判对法院审判工作的新要求,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满足社会公众司法参与的新要求、新期待。实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可以增强司法的透明度,不断提高司法便民服务的水平,促进司法公正,便于法院主动接受体制外社会公众的监督,以此促进司法公信力的生成。相较于传统的法院公开审判,通过网络视频直播庭审过程在促进司法公信力生成上的优势显而易见。

2、放宽陪审员的资格要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担任陪审员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而国外的陪审制度对陪审员的学历大多无要求。结合我国实际,建议改为高中文化较为合适;其次,加强陪审员的流动性,决定中规定陪审员任期为5年,但未对连任做出规定,建议缩短为3年并对连任期限做出规定,以夯实民意基础,扩大选任范围。最后,细化陪审员的权利,确保陪审员有权查阅案卷材料、参与庭审等,并增加其申诉权和控告权。通过更多公众直接参与到庭审活动中,可以最直接的公开司法活动,提高司法透明度。

3、建立司法信息化管理制度。

健全信息公开机制。阳光是最好的反腐剂,也是最好的清新剂。司法机关应当主动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积极建设信息公开平台、网络平台。除涉密、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案件外,把强制措施、起诉、立案、庭审、证据交换、证据采信、事实认定、裁判理由、裁判结果和执行过程等司法流程纳入信息公开范围予以公布,方便公众了解、查询案件的相关信息。

(三)深化改革-建设高标准法官队伍

1、完善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

截至当前,有限的遴选尝试还处于零星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常态机制。法官、检察官应该从基层做起,逐级晋升。同时增强法官、检察官选任的广泛性,继续推行选调科研院校、律师界的法律专家、人才赴司法系统任职的做法。这有利于实现理论与实务的快速衔接,充分发挥这些专家、人才的智力优势,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人力资源的流动机制,促使法律人在职业知识、职业语言、职业思维、职业伦理等方面的统一,加大公众对法官业务技能的认可度。

2、改变职业教育中重业务培训,轻思想教育的做法。

牢固树立司法职业道德教育观念,着力改变过去司法职业道德教育中的教育手段和形式的单调性,采取报刊、杂志、影视等叙事方式以及教育主客体平等互动、网络化、多样化的教育形式,注重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提高教育效果。同时,注重增强受教育者和教育过程的层次性、针对性,将隐性灌输融入日常司法行政管理和司法文化活动之中。

3、坚持司法为民, 增强司法亲和力。

尊重当事人, 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各项诉讼权力,是“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在实践中的落实,也是“ 当事人本位”的现代司法理念的具体体现。要通过各种途径, 增大法官的亲和力, 缩小法官与当事人认识上的差距,尽最大努力让当事人服判息诉。只有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法院的司法人文关怀,才能达到“胜败皆服”的效果,才能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全面提升。[6]

 

结语:

如今各级法院正在认真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着力在联系人民法院工作实际、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上下工夫,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相信“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目标将从理想变现实。


 



[1]孙应征、刘国媛著:《略论司法公信力之构建》,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报纸2010年第1期。

[2]关玫著:《司法公信力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61页

[3]贾茹著:《从“司法不能”角度谈我国司法公信力的塑造》,发表于《法制博览》杂志2013年第1期,第110页。

[4]杨晓艳著:《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及对策研究》,发表于《湖北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8期。

[5]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 赵平著:《法院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发表于《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报纸2006年第26卷第4期,第6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