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之本体品质分析

发布时间:2010-10-29 点击数量:2446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政法机关的执法能力,集中体现在执法公信力上。贯彻胡锦涛重要指示精神,如何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和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成为了当前法治社会广为关注的一个问题。本文拟从司法公信力的内涵、本体及本体品质成分三个方面作一些探讨。

    一、司法公信力之内涵及其核心

    关于司法公信力之内涵,笔者赞同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即:从权力运行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权在其自身运行的过程中以其主体、制度、组织、结构、功能、程序、公正结果等承载的获得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从受众心理角度分析,司法公信力是社会组织、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一种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是司法行为所产生的信誉和形象在社会组织和公众中所形成的一种心理反映,包括公众对司法整体形象的认识、情感、态度、情绪、兴趣、期望和信念等。也体现为公众自愿配合司法行为,减少司法的运作成本,以提高司法效率。

   上述内涵之分析,笔者简而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是指司法权自身获取公众信任的行为,另一方面是指社会公众认可、满意司法权的行为,是司法与公众之间动态均衡的信任交流与相互评价,其核心在于司法之人公正司法,要求司法之人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坚持和体现公平与正义之原则,并受到公平与正义的评价。

    二、司法公信力之本体

    从哲学角度看,本体是指形成现象的根本实体。前述司法公信力之内涵表明司法公信力无论作为公平正义之司法行为,还是作为公平正义之评价行为,其本质都是一种社会现象,其作为社会现象,需要由本体承载,这里的本体,即为司法之人。

   《商君书•定分》中有:“遇民不修法,则问法官”。或意指民不依照法令行事,则求计(或求助)于法官,可见,法官自古以来既是“释法之师”,又是“执法之吏”。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在其三权分立学说中指出:司法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由此可见,司法之人应为行使裁判权之人。孟氏学说理论虽然时至今日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充实,但美国、德国、法国等法制发达国家,司法行为依然多指裁判行为,同样,司法之人也多指行使裁判权之人。当代中国,司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从狭义而言,司法仅指法官和法院的审判活动。

    所以,法官作为正式受命主持法庭或进行审讯和裁判争端 并执法之人,担负着诠释律理、定纷止争的重要职责,则其理应责无旁贷并首当其冲成为司法公信力之承载本体。

    三、司法公信力之本体品质成分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反映了社会公众对法治的企望。而司法公信力从何而来?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执法公信力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所以,法官作为司法公信力之重要本体,其品质成分直接影响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品质,是指人的行为和作风所显示的思想、品性、认识等实质。而法官的品质成分,因为神圣职业和社会公众的特殊要求,笔者认为,其必须是优秀的、精英的。其中最重要的同样也最能体现这一职业要求的成分,应该是五个方面。

    1、忠诚。2007年12月26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提出了“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所以,作为法官,首先必须忠诚于党的事业,忠诚于人民利益,忠诚于宪法法律,这是法官品质成分之至上要求。忠诚于党的事业,就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做到党在心中;忠诚于人民利益,就必须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忠诚于宪法法律,就必须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三者是一个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在我国,党的事业就是维护好,发展好人民利益,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人民利益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最高价值,所以,作为法官而言,在司法活动中,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从根本上讲,就是通过忠实执行宪法法律,准确表达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以最终实现忠诚于党的事业,忠诚于人民利益,忠诚于宪法法律三者的完美统一。

    2、坚定。品质坚定之人,必为高尚之人,必然赢得他人尊重。而赢得他人尊重,也必然赢得公信力。所以,法官这一份受人尊重的职业和群体,当然在其品质中必须具备坚定的成分。首先是政治坚定。法律与政治同属于上层建筑,但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律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反映和服务于一定的政治,而且,法律就其本质而言,其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工具和手段,其必然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利益,所以,司法之人——法官,必须深度理解法与政治的关系,自觉做到政治立场坚定,服从服务政治大局。其次是信仰坚定。法律事业是正义的事业,法官从事法律活动的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信仰正义,弘扬正义的过程,就是要通过履行司法职责,审理个案,公断是非曲直,用自己正义的行为维护和弘扬社会的真善美,惩治和鞭挞社会的假丑恶,法官只有对自己从事的职业坚定的崇尚、信仰,才能自觉的按照信仰的要求衡量自己的行为,从而为社会和民众主持正义、伸张正义。第三是意志坚定。意志坚定是人的一种节操表现。法官在履行司法职责时,面对大千世界种种诱惑和干扰因素,要表现出一种严格执法、刚正不阿的大无畏气概和一往无前、不变初衷的勇气,这种气概和勇气正是法官坚强意志的一种凝聚,而法官这种自身抗干扰的意志品质,也正是司法公信的要求。

    3、专业。法官的品格因其专业而可贵。现代法律学科作为社会学科精细分工的一门学科,对法官职业专业化的要求程度甚高,否则难以保障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及整个社会利益平衡。正如17世纪英国普通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在抨击教会关于国王可以亲审案件的观点时说过一段惊世名言:“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之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可见,法官本人专业品质如何,对是非的判断,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关系极大,直接影响裁判质量和司法公正,进而影响到司法公信力。特别是现代社会处于一种高速发展的阶段,知识更新一般都在3-5年之内,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审判方式改革也在不断变化。法官作为执法者,其审判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理精神,不能超越法律的界限任意解释,更不能创造法律。而且,作为法官,在案件审理裁判过程中,要从纷繁复杂、千头万绪的事实中进行准确地推理和证成,这对法官自身专业思维的水准和能力要求甚高,需要法官具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以及自觉以法律概念进行思考、判断认识问题的思想方法和思维方式。所以,法官必须努力提升自身专业品质,夯实理论功底,加速知识更新,不断总结裁判经验,把对专业的专研作为自己不令自行的自觉行为,从而使司法公信力得到专业上的保障。

    4、独立。法官的品质独立,是法官职业区别于其他任何职业之标志性品质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宪法确立的独立审判原则。在当今世界司法独立已成为一项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准则时,不论是西方自由政体的国家,还是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司法独立都是模范司法体系必须遵循的准则。所以,司法权的这种特点决定了法官必须保持教育程度的超然性、中立性和独立性,以保证其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所谓超然性,是指法官诉讼地位作为第三方,超然于案件人争议和利益。所谓中立性,是相对于法官地位的超然性而言,指法官站在中立的角度和立场去审理案件,不带任何的倾向,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居中裁判。所谓独立性,是指“法官在执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约束外,不受任何干涉”,要求每一位法官应坚持内心确信,独立自主地根据法律和对事实的判断做出公正的裁判。法官品质之独立成分,需要依靠法官以牺牲的精神奋力去争取和维护,并最终以其独立之形象,获得社会公信。

    5、激情。长期以来,谈及法官,公众印象往往是严肃的,沉默的,有时甚至是冷漠的。实则不然,这种印象或评价是片面的。全国优秀法官陈燕萍树立了新时代的法官新形象。笔者认为,法官品质中之激情成分,将极大提升法官品质之魅力,提升法官公信之形象。激情是一种强烈的情感表现形式。笔者以为,法官办案,在守住原则的底线下,不但要用感情来办案,甚至需要用激情来办案。这种激情品质主要是三种表现。一是富有爱心。靖江人民法院江阴园区人民法庭副庭长陈燕萍,因同情、救助面部严重畸形、被生母遗弃的案件当事人——女孩小敏,被人亲切地称为“法官妈妈”,此情此举,感人肺腑,其激情上演理所当然得到全国认可。二是通达人情。“世事洞明皆学问,人情练达即文章”,这是儒家的传统观念,表达的是儒家思想中入世的一面,取其积极意义,具备这种本领,需要法官丰富的人生阅历,许多情况下,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这时法官就要在自己的法学理论指导下,分析情况,比对事件、案例,提出自己解决纠纷的独到的方案或判决。这一过程,就是法官阅历充分发挥作用的过程。而一件案件办的出彩,正是法官丰富阅历沉淀之下激情迸发的结果。三是内心开放。人的情感是多姿多彩的,这种内心多姿多彩的情感只有以某种内在或外在的方式绽放,才能激情四射,才能生命精彩。很难想象,一群内心情感封闭的法官,能够代表出一份司法公信力的形象。所以,社会需要激情,司法需要激情,同样,法官之品质也需要激情。只有一群激情的法官,才能引领司法公信力之形象更加绚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