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3-05-17 点击数量:435

各人民法庭、机关各单位

   为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全面、客观、科学、合理确定与评价破产案件承办法官工作量、质量、效率、效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8〕53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的通知》(法办〔2019〕49号),结合本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绩效考核的案件范围,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包括执转破)的案件,应当进行单独绩效考核。对应的类型代字包括“清申” “破申”“清终”“破终”“清监”“破监”“强清”和“破”。

    第二条  绩效考核的原则,在充分尊重破产程序案件、公司清算案件特点、司法规律基础上,对破产程序案件、公司清算案件单列分配、审判绩效单独考核。 

年终对承办破产程序案件、公司清算案件和承办其他普通民商事案件法官的审判绩效考核应遵循总体平衡原则

第三条 绩效考核的办法。根据疑难复杂程度,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分为简易,普通、复杂三类案件进行折抵。

第四条 通过确定折抵比例的方式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进行考核,分两类情况:(1)“清申”“破申”“清终”“破终”“清监”和“破监”字案号的案件,根据普通民商事案件确定1件折抵1.5件。(2)“强清”“破”字案号的案件,情形较为复杂,在遵循单独考核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区分为无财产快速审理的清算案件、普通清算案件、重整案件、和解案件分别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也可以按照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确定不同的折抵比例。

第五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破产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破产清算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的无财产案件1件折抵10件;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200以上的1件折抵30件。

2、破产重整案件,1件折抵30件。

3、破产和解案件,1件折抵30件。

4、预重整案件,1件折抵20件。

第六条 以普通民商事案件为基数,强制清算案件可以按照下列标准进行折算:

1、简易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1件折抵10件。

2、普通案件,1件折抵20件。

3、复杂案件,债权总额10亿元或债权人人数200人以上的1件折抵30件。

第七条 破产清算、重整、和解、预重整、强制清算等复杂案件的确定,可结合债权人人数、是否存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情形等因素对折抵比例进行调整。

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时,应当考虑企业性质、股东人数、企业职工人数、债权人人数、债权债务金额、财产数量和处置难易程度、涉及法律关系、社会影响以及合议庭的工作量、审理周期等因素。

第八条 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认定,由审判管理部门、破产法庭共同认定。

第九条 年终时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未审结的,可以在认定案件疑难复杂程度的基础上,根据审理进度的酌情折抵案件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石首市人民法院审管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28日起施行。

 

石首市人民法院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