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弄错了,赔偿怎么办?
——石首法院案外调解两起劳资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15 点击数量:779

    工地干活受伤求赔偿,法庭调查却发现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通过引入应担责案外人进行案外调解,成功化解两起劳资纠纷案件,避免了新诉的发生,减少了当事人诉累。

    2019年3月,陈某在石首横沟市镇某工地开吊机时发生意外,因吊机锁脚螺丝断裂,陈某连人带机摔落在地,被送往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陈某将承包该工地的石首某建筑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案件开庭后,该公司当庭辩称,该项目公司已经内部分包给项目经理任某施工,施工单位是湖北某建筑工程公司。原告陈某起诉的被告主体错误。

    无独有偶,2019年4月,刘某在石首天鹅洲经济开发区某工地做工时,被电锯切割到右手,导致右手环、小指开放性骨折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治疗出院后,刘某误将石首某水务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查,上述公司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用工关系。刘某做工的工地是广西某环保科技公司承包的项目,且该公司又将该项目合法发包给湖北某建筑劳务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刘某只能另行起诉湖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获得赔偿。

    两起案件的受害者都是农民工,其中一人肢体残疾行动不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帮助当事人及早获得赔偿,民一庭法官黄先勇联系到应担责主体,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刘某获得赔偿5万元,陈某获得赔偿15万元。

    同时,法官解释,上述两起案件中,原告在工地干活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甚至不清楚施工项目承建单位,导致出现事故后不知道找谁,起诉主体错误,得不到及时的赔偿。法官提醒,外出务工一定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确立用工关系,若没有签订合同,则应该注意保留双方确实存在用工关系的证据,如每月的工资条、施工日志、工友的证言等,以便出现纠纷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