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法院政治业务学习制度(修订)

发布时间:2015-02-05 点击数量:530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法院队伍建设的需要,打造学习型法院,不断促进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全面提高,教育干警及时学习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业务知识,进一步规范干警政治业务学习,确保学习效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学习的内容

    第二条  学习的内容包括政治学习、业务知识学习及其他方面知识的学习。

    第三条  思想政治学习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精神;

    2.党史、党章、党纪学习,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荣辱观,增强党性修养;

    3.党风廉政建设规定以及模范人物先进事迹材料等;

    4.中央和省、市各级党委重大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

    5.各级政法工作会议、法院院长会议精神及领导讲话。

    第四条  业务学习主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国家制定颁布的与审判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等;

    2.新出现的较为特殊、典型的案例;

    3.本院各庭、各地法院审判工作经验及调研材料等;

    4.进一步强化对基本法律及审判技能等的学习。

    第五条  其他知识学习:除了加强对思想政治和业务方面的学习外,还将选择其他各类知识进行学习,如管理类、科技类、军事类、经济类、文化教育类、语言文字类、文学类、艺术类、历史地理类、医药卫生类等,以不断增长自身学识,开阔眼界,丰富业余生活。

    第三章  学习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坚持周五支部学习。每周五下午为全院学习时间,各庭室不作其他工作安排,集中精力组织好学习。坚持以院党组成员带头,以支部为单位组织学习,学习内容由政治处或各党支部轮流向全院干警推荐。

    第七条  开办法律业务学习班。利用每周业余时间对干警进行法律理论知识辅导,着力提升干警的司法能力。学习对象为全院参加司法考试的青年干警及其他自愿参加学习的干警,参学人员必须遵守学习班纪律要求。

    第八条  开展法官沙龙“菜籽团”讨论学习。以资深法官、青年法官为主,作为法官学习、钻研专业知识的阵地,不定期开展新型复杂疑难案件讨论分析,集中大家智慧解难答疑,组织成员交流办案经验,观摩兄弟法院庭审技巧,对新的法律法规组织集体学习,对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问题集体讨论,不断提升干警业务素养和司法能力。

    第九条  开展“四个一”读书活动。为促进学习型法院建设,营造人人学习、时时学习、处处学习的浓郁氛围,在全院开展“四个一”读书活动,即鼓励全院干警每日挤一小时看书学习,每月阅读一本推荐读物,每季交流一次心得体会,每年撰写一篇调研文章。

    第十条  开辟法律讲坛,全年组织干警集中学习4-5次,一方面邀请1-2名专家学者来院讲座,一方面安排2-3名院庭长讲课。

    第十一条  组织外出学习,分期分批组织安排干警到先进地区法院学习先进经验。

    第十二条  加大年轻干部培训力度,采取召开座谈会、以会代训等形式,专题对年轻干部进行1-2次培训。

    第十三条  加强岗位技能培训,继续推行庭审观摩,采取有点评、不定期的方式进行动态观摩,同时对书记员、法警等相关人员进行定期指导培训。

    第十四条  按要求完成市委和上级法院培训安排。

    第四章  学习的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坚持支部学习制度。每周五下午为支部学习时间(召开全院大会除外),为使学习制度落到实处,要求:①政治处精心安排好学习内容,并做好通知工作;②各支部负责人接到政治处学习通知后,及时通知本支部党员按时参学,有院党组成员编在支部的,支部负责人也要通知院党组成员参学,本支部党员,包括院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学的,要履行请假手续;③政治处对学习情况每周例行督查。

    第十六条  严格司考学习制度。为解决法官断层的问题,提高全院干警业务素质,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凡未取得审判资格的干警,3年内每年可申请一次司法考试学习假,试用期不享受此假。司法考试学习假经本人申请,组织同意,给予1个月复习时间,请假复习时间发给其本人当月工资的80%,当年通过司法考试后补发所扣工资。参加司法考试的干警应填写《石首市人民法院干警请(休)假报告表》,经政治处审核后,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再由政治处统一交院长审批,除填写《石首市人民法院干警请(休)假报告表》外,参加司法考试的干警还应向政治处提交司法考试准考证主证的复印件,完成请假手续。

    第五章  学习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七条  干警全年没有按要求撰写学习心得或者学习笔记的,也没有其他证明参加过各种学习的材料的,个人将不能晋升职务职级,年终考核不参与评优选先,所在庭科室也不能参与先进集体的评优。

    第十八条  对于学习落实较好的庭科室、支部以及干警个人,由政治处提出表彰意见,交由院党组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石首市人民法院政治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