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法院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构建协同保护机制的若干措施

发布时间:2023-05-17 点击数量:778

为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鄂办发[2020]21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合作的若干意见》、大力提升我县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水平,优化营商环境,共同推进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石首市人民法院、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加强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构建协同保护工作机制,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定期召开部门会议 建立联席会议机制

建立石首市人民法院、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商议信息发布及重大舆情处理等;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适时共同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业务培训、案件研讨交流活动。定期对诉调对接机制、推进协作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完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机制

石首市人民法院、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建立完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机制,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开展全流程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或调解书等诉调对接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开展诉调对接活动。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挂牌设立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室。

知识产权诉调对接类型包括:行政调解、委派调解、委托调解、协助调解四种方式。

(一)行政调解是知识产权纠纷进入诉讼前,争议双方在公安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调下开展的调解;

(二)委派调解是登记立案前,石首市法院立案部门在收到知识产权纠纷起诉状时,编立“诉前调”文号委派给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室组织开展的调解;

(三)委托调解是法院立案部门登记立案后,由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时,发现当事人有调解意向或认为案件有调解、和解可能的,可引导当事人选择委托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确认选择委托调解的,市法院应向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室出具《委托调解函》,移交案件相关材料,并附当事人签名确认的《委托调解告知书》;

(四)协助调解是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邀请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室的调解员协助开展的调解。

四种方式均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

对行政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室可引导当事人依法向石首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委派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石首市人民法院可充分征得双方当事人意愿,编立“诉前调确”“诉前调书”文号并出具相应文书,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经过委托调解、协助调解的纠纷,由法院案件审理部门出具相应法律文书。一般情况下委派调解的期限为 30日;委托调解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15日,适用简易程序的期限为7日。

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知识产权诉调对接工作室应终结调解程序,并将情况告知当事人,案件随即进入立案程序或继续审理程序。

三、搭建知识产权保护全方位宣传机制

石首人民法院、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协同开展知识产权普法宣传活动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426世界知识产权日”“510中国品牌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新媒体新技术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升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四、推进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石首市人民法院、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等工作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推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五、加强组织保障

为确保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衔接工作顺利推进,石首市人民法院、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成立知识产权两法衔接构建协同保护机制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部署、完善、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协调推进具体工作,跟踪工作进度,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对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

 

 

 

  

           石首市人民法院             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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