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首市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的实施细则(试行)-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纳入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4-04-09 点击数量:177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打造优良的营商环境,方便当事人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商事案件及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对于鉴定评估的简单案件,也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条 设立专门从事简易程序审理的审判团队,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分案模式。推行简易程序案件集中审理,由同一审判组织在同一时间段内集中排期、开庭、宣判。

第三条 适用简易审理的立案后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

第四条 当事人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有异议的,除开庭后才知晓的理由外,应在开庭前提出。异议不成立的,口头或者书面决定驳回。原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拒不到庭、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处理。

第五条 经释明后,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举证期限、答辩期的,可直接开庭审理。

当事人超出答辩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不予审查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不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限的答辩期和举证期限应分别计算,各自不超过十五日。

第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召开庭前会议,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固定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答辩意见,双方的质证意见和归纳争议焦点。庭审时无需再进行上述程序,只需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第七条 开庭后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一般可以采取书面方式质证,但对于有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的除外。

第八条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程序转换的通过书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上述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的,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不再开庭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审理的,应再次开庭。

第九条 鼓励简易程序案件进行当庭宣判。对于当庭裁判的案件,法官应当当庭说明裁判理由,裁判过程经庭审录音录像或者庭审笔录完整记录的基层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可以简要载明裁判理由。

当庭裁判案件,法官应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时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指定期日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并记笔录。

当事人在指定期日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日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日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第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用要素式、列表式和令状式裁判文书样式,简化文书制作。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石首市人民法院

202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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