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返还超限利息 法院:支持!
民间借贷中支付超过法律保护的利息能申请返还吗?近日,石首法院团山寺法庭审理了一起因借贷利息超限引起的不当得利纠纷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2018年5月,原告曹某与被告文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借款130000元且原告实际到手90355元。双方约定原告分期还款,还款总额共计162245元。在还款140272元后,原告意识到被告系高利放贷,遂于2020年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文某返还不当得利49617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对双方的借贷关系予以否认。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曹某所提供的证据,清晰地反映出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合意、发放借款、利息的约定、归还借款的整个过程,与原告陈述的交易细节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原告向被告两次借款的事实。被告虽予以否认,但并未对其相应的行为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法院对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在该案中,被告实际向原告提供借款90355元,原告在诉状中认可被告向原告提供借款9065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原告支付的49617元利息中,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为42464元,该部分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当返还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文某退还原告曹某支付的款项42464元及利息319元。
法官说法: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决定明确,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该规定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该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该规定。
因上述案件在新规发布之前已经审结,法官按照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