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登记的婚姻:石首法院审执一起同居析产纠纷

发布时间:2019-12-26 点击数量: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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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首市人民法院高基庙人民法庭积极化解一件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腾退理发店一间,给付现金9万元。

    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均在石首经营理发店,后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并于2016年按习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共同生活后,被告将自己经营的理发店转让,又对原告经营的理发店进行装修,由原、被告二人共同进行理发经营。后因双方经常争吵难以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对财产进行分割,本院一审判决该理发店由原告经营,由原告给付被告9万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李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立案后,承办人立即向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张某在期限内腾退理发店。张某表示,与李某同居生活期间,用理发店的收入支付了李某女儿生活费、教育费约8万元,李某应当返还一半,否则不腾退理发店。承办人一方面向张某讲明,本案是按照生效判决书进行执行,所述抚养费可以协商解决或另诉主张权利;另一方面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又向李某做工作,如果支付的抚养费属实,能否向张某适当返还,以利于一次性化解矛盾。最终通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李某先行给付9万元,三个月后另给付张某2万元作为抚养费的补偿,张某腾退了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