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商品房引发纠纷 石首法院倾情调解获赠锦旗

发布时间:2019-12-31 点击数量: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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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石首法院新厂法庭受理某置业有限公司诉房屋购买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13起,这些案件类型相同,标的不大,经法庭启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将案件或调或判,得到妥善处理,石首法院新厂法庭也获赠“公正平等显法纪 保驾护民好法庭”字样锦旗。

    2015年5月11日,黄某购买石首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并签订售房合同,随后公司履行交付手续,黄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入住。由于当时房屋的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黄某仅支付公司部分售房款,双方约定由公司代为办理产权手续后黄某结清房屋尾欠款73500元。而后,公司欲向黄某交付房屋不动产证并索要尾欠款,黄某以房屋有瑕疵为由不愿履行合同,公司多次主张权利无果,遂诉至法院。

    新厂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该置业公司和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现黄某以房屋的封闭式阳台漏水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有事实依据。经过法庭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该置业公司同意对房屋进行修缮,而黄某也同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尾欠房款,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标的额相对较大、与买卖双方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应慎重签约、诚信履行。对于买方来说,应充分做好风险防范,审慎判断交易双方的诚信品质,严格审查房屋状况,谨慎签署合同,并保存好相关交易凭证。对于卖方来说,应谨慎选择交易时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一旦签署合同,就应遵守诚信原则,忠实履行合同义务。